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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拒绝服从任职回避决定将遭免职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4日13:22  法制晚报

  公务员不得在成长地任正职

  两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公务员回避规定——

  本报讯(实习生王婷婷记者王永生)记者昨日从国家公务员局获悉,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布《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除血亲关系和相关公务活动的回避外,规定还明确了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任职回避规定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规定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公务回避规定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表示,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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