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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假释6类案件须开庭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4日20:11  新华网

  减刑假释案审理如何公开公平公正?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减刑假释新规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2月24日电(记者杨维汉) 减刑、假释是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如案件审理程序不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规定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

  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记者24日就这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6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避免“暗箱操作”一律公示

  问:减刑、假释案件为什么要开庭审理?具体案件范围有哪些?审理案件为什么要一律公示?

  答: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质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但是鉴于目前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新司法解释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新司法解释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仍然需采取书面方式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应将拟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及减刑、假释依据等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及相关各方的监督。

  经过必要的期限后,未收到举报或者举报经查不实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减刑、假释裁定,以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来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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