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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方案修改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03:46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深圳2月24日电(记者邓圩)记者今天从深交所获悉: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已经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方案,缩短了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丰富了退市标准体系,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条件进一步细化。下一步,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的有关内容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预计今年一季度完成。

  深交所于2011年11月28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收到反馈邮件170多封,网络调查问卷950份,举办了三场退市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集各方意见。

  根据修改意见,将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为了使该退市条件执行起来更加严谨,并具有可操作性,深交所采纳相关建议,将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修改为: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年度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或者因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另外,对于因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的条件中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方案对其他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进行进一步完善。

  修订后的方案丰富了退市标准体系,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深交所表示,将在已经对外公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公开谴责的听证程序,相关人员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申诉。

  针对《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修订后将增加了“针对每一项退市条件规定具体的退市风险披露时点和披露频率”和建立“退市风险信息披露和会员提醒客户的联动机制”两个配套措施。

  深交所介绍,对收集到的进一步健全退市责任的追究机制、赔偿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等,以及投资者建议进一步完善IPO发行和上市制度和针对上市公司分红、董监高减持、老三板建设、加大对业绩变脸公司及有重大欺诈行为公司的处罚力度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将在今后修改完善其他制度时对其中的合理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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