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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装太阳能开发商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05:15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 耿诺)下月起,本市新建、既有建筑正式提倡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住宅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成本,将由开发商承担。从而由此产生的热水费价格,需由业主同意方能写入太阳能运行单位委托书中。昨日,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新建建筑

  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

  《办法》中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宾馆、酒店、学校、医院、浴池、游泳馆等有生活热水需求并满足安装条件的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应当配备生活热水系统,并应优先采用工业余热、废热作为生活热水热源。不具备采用工业余热、废热的,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实行与建筑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安装、同步验收交用。

  据了解,本市的住宅视情况可以采用集中式、分散式等多种太阳能系统,其中采用集中式太阳能集热系统的,提倡居民在每天12时至24时之间使用该系统提供的热水。

  既有住宅

  需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除了新建住宅以外,本市还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通过改造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已经入住的住宅如果要安装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在建筑物共有部位安装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户内设施部分和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房屋产权人所有,运行维护与更新费用由产权人负责。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提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选择在供应合同中承诺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保修期在3年以上,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供应单位的产品。

  固定费公摊

  热水费高低应由业主同意

  涉及到费用方面的问题,《办法》中称,由于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系统、集中式辅助热源系统等设施设备为业主共有共用部分,所以需由业主共同决定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或物业负责运行维护。运行维护费用在收取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中支出,更新费用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据了解,安装、维护太阳能将涉及多项费用。其中,太阳能集热系统使用费中的日常维护费、系统运行电费、运行人员费、节能服务公司垫付的改造投资等固定费用可按户均标准实行预缴;而热水费、集中补热的辅助热源费等费用可按使用的热水量计量,按月缴纳或按年预缴。

  《办法》中要求,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费价格应当写入业主对太阳能运行服务单位的委托书中,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经占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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