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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陷见义勇为者可被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05:24  金羊网-新快报

  

  

诬陷见义勇为者可被追究刑责

  

诬陷见义勇为者可被追究刑责

  ■新快报记者黎秋玲

  见义勇为牺牲保底45万元抚恤金,

  粤新版见义勇为奖励保障条例征求意见

  因见义勇为而牺牲者至少可获45万元抚恤金、诬陷救助者或被究刑责……去年10月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曾一度引起公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巨大关注。也使人们发现,广东省从199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月23日起,省法制办就新版见义勇为奖励保障条例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救助造成损失可免处罚

  新《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下称《条例》)涉及对见义勇为反被诬陷现象的处理。其提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诬陷、报复,危害其人身、财产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于2月23日起至3月15日在省法制办官网(http://www.fzb.gd.gov.cn)征求社会意见,可点击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

  《条例》明确,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根据行为人的过错情况,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对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负伤治疗误工视同出勤

  为宣扬好人有好报,《条例》中明确,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合共至少45万元);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2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以上的抚恤金(合共至少30万元);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5万元以上抚恤金(合共至少15万元)。

  同时,因见义勇为误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视同出勤,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若待遇低于原工作待遇的,按规定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确实无法安排工作的,让其离岗退养,并按规定发给离岗退养费。

  

  见义勇为行为认定

  (一)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四)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获在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或者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

  (五)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户口协管员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协勤人员在工作中遇有违法犯罪人员暴力抗拒的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与犯罪嫌疑人英勇搏斗的,或者在工作中遇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不顾个人安危,抢险、救灾、救人的;

  (六)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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