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浦发银行

“见义不为”不能强惩 “勇为过度”应被谅解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08:29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记者 赵杨

  实习生 王学芳

  “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人人都争当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昨天下午,广州市法学会和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主办的“见义勇为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广州召开。

  来自广州地区的专家、学者、律师、公务员、法官齐聚一堂,共同商讨“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问题。与会专家表示,要将见义勇为这个命题纳入到法律而不是道德的层面来考虑。

  ■专家论辩

  “你不能因为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钱就开车去把人家撞死,这样就侵犯了人家的生命权,是不合适的,不能算见义勇为。”

  ——中山大学法学院侵权责任法教授张民安

  勇为过度,也是见义勇为的一种,我们应该宽容对待,不能由勇为过度者来承担全部后果,也不能影响社会对他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工委法规处处长陈宁

  救火是要有专业的团队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救的,我们不能要求所有不谙水性的人都跳下水去救人,这样做不合理。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

  焦点1如何认定见义勇为?

  勇为过度也是义举,应该宽容对待

  路见“逃匪”勇拦截,撞死方知是无辜。去年底在广州发生的这起悲剧引起人们的大讨论。有人说这不算见义勇为,因为他连勇为的对象都没有弄清,有人说他有心见义勇为就可以。到底什么是见义勇为?昨天的研讨会上,专家们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法工委法规处处长陈宁表示:“每个地方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认定机构、认定程序也是五花八门,没有统一的实效限制,在认定时也缺乏必要的证据,所以说认定比较困难。”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认为,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中的一种,正当防卫是“我在反击”,而见义勇为是“救助我的人反击”。他表示,“对于见义勇为的概念,宜宽不宜严,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中山大学法学院侵权责任法教授张民安则认为,见义勇为必须要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首先,见义勇为者同见义勇为的受益者没有直接的法定义务,同样也没有约定义务。“中大的保安和中大有约定关系,倘若中大的学生遇到危险,保安去救他们,这是他们的义务,不能算是见义勇为”。其次,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要看他的目的是否高尚,是不是真诚地帮助别人。最后,就是要看见义勇为者的行为是否恰当,“你不能因为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钱就开车去把人家撞死,这样就侵犯了人家的生命权,是不合适的,不能算见义勇为。”张民安认为。

  对此,陈宁表达了不同的看法:“勇为过度,也是见义勇为的一种,我们应该宽容对待,对于他造成的损失,应该从轻处罚,不能由勇为过度者来承担全部后果,也不能影响社会对他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

  焦点2如何鼓励见义勇为?

  全靠企业买单不妥,政府应担责任

  日前,广州市拟出台规定,拾金不昧将获奖10%。前日,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这都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

  从法律的角度讲,如何鼓励保障见义勇为?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詹礼愿认为,要想激励大家去见义勇为并且无后顾之忧,最重要的就是要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从保障的内容上来说,不仅要对见义勇为者提供抢救性的保障,还应该为其提供生活上的保障。”

  徐松林对此补充:“我们要从群众切实关心的内容上考虑问题,要考虑到见义勇为过程中伤及无辜的情况,如果错伤了好人,这个人受伤后的费用要怎样处理,才能不让见义勇为者吃亏、心寒?”

  对于徐松林的说法,张民安提醒道:“这样做的话,我们要考虑过多的奖励会不会促使一些人因为巨大的物质奖励铤而走险。”

  中山大学法学院社会学教授黄剑武建议,奖励的力度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假如一位年薪几千万的明星,因为见义勇为受伤、致残,而我们不能根据他原有的工资收入情况每年给他补偿几千万元,因为这样不现实,应该按照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提供帮助。”

  对于奖励的资金以及有可能产生的见义勇为者受伤后治疗经费的来源,与会的大部分专家认为,政府有责任出钱来解决这一问题。

  广州市此前发布的《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措施(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受伤所需的医疗等费用,“(见义勇为者)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对此,与会大多数专家都表示反对。专家认为,这条措施过于牵强,很多企业并没有能力来承受其员工因见义勇为受伤的治疗费用。张民安还强调:“实施暴力犯罪的人一般都比较穷,所以应该由政府设置专门的资金来支付受伤的见义勇为者的医疗费用。”

  黄剑武对此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仅由政府出面解救社会道德是不恰当的,我们应该建立一种政府投资加社会福利加社会基金会等组织共同支付的模式来解决资金问题。”

  焦点3是否严惩见义不为?

  惩罚见义不为者

  或造成见义蛮为

  “小悦悦事件”发生后,社会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进行了大规模的声讨。但是否应该在法律层面惩处见义不为的行为?

  詹礼愿认为,对于对见义勇为者的鼓励,应采取“有奖有罚”的机制,既要对事件中诸如警察等渎职行为进行惩罚,又要对“见义不为”者进行惩处,“在主动范围内不主动帮忙,视而不见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詹律师此言一出,便引来了一片质疑之声。

  黄剑武说:“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现在海珠桥上有200人,其中有一个人要从桥上往下跳,结果没人阻拦,难道把这200人都抓起来吗?太不现实了。这样的立法会导致很多问题。”

  徐松林也表示:“见死不救是道德范畴的问题,我们没有必要惩罚这种行为,道德谴责即可。”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胜方认为:“在现实生活中,见义勇为只有少数人可以做到,我们想把它推而广之,让每个人都做到显然是不现实的。”

  他还分析道:“如果惩罚见义不为者,会不会造成见义蛮为?救火是要有专业的团队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救的,我们不能要求所有不谙水性的人都跳下水去救人,这样不合理。”

  大部分与会者纷纷表示,我们需要让这个社会上的见义勇为者多起来,但是我们不能强迫人人都去见义勇为。“我们需要让英雄多起来,还要让英雄流血不流泪。”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