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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强调 赋权于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5日11:34  长江日报

  

   还要强调 赋权于民

   □ 苗蛮子(广州 媒体人)

  还要强调 赋权于民

  □ 苗蛮子(广州媒体人)

  中组部、人社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公务员要进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明确了公务员一般不得在成长地担任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2月24日《新京报》)

  公务员回避制度,算是中国吏治的一个传统。历史地来看,在乡土意识浓厚、人际关系处于闭合状态的传统熟人社会,官员原籍回避制度,对于避免为官者偏袒徇情、结党弄权,原地“坐大”,盘根错节、尾大不掉等腐败现象,还是多少有些效果的。

  然而在现今这个资讯便捷、交通发达、迁徙自由的时代,“异地做官”还有多少“疗效”可言?答案不言而喻。在一个封闭的权力体系内,无论异地做官还是本地做官,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都属于一个利益共同体。官在本地,易陷入人情,但官在异地,也未必不可以请托关照亲眷。如果说,官员之间的利益结盟,在古代社会由于路途迢遥、信息不畅通等因素,尚能有所制约;而在今天,信息、交通的畅通无阻,则不仅为官员之间不正当的结盟提供了便利,而且也使得官员结盟背后所存在的腐败行为,更为隐蔽,更难监督。这种情形下,一个官员是否贪污腐败,已经与地域毫无关系。

  其实,即便在古代社会,官员回避制度也并不见得彰显出多少优越性。自东汉以降,历朝各代对“异地做官”的规定愈加严格,比如,明代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大区域回避制度,而清代更将范围紧缩至“五百里以内不为官”。然而,历史已经证明,这些愈加严格的回避制度,所产生的效果并不见佳,腐败现象仍然层出不穷。

  “异地做官”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官员异地主政,由于不熟悉异地民情社情,群众基础薄弱,开展工作自然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其工作效率难免大打折扣;而有的官员为了追求短期政绩,则很容易急功近利、不计长远,留下一堆烂账;有的官员异地为官“来也匆匆,去也匆匆”,不过将异地当作一块跳板而已,这些“游官”于地方发展难言裨益;此外,异地为官耗费了巨额经济成本,仅就异地任职官员的住宿费,就所费不赀。

  “异地为官”制度,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权力“家族化”的问题,还会带来新的制度困境。显然,杜绝官员贪污腐败的最好策略,在于完善权力的制衡机制,并赋予民众能够有效监督官员的权力,而不是纠缠于官员任职的地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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