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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7日03:49  长江日报

  

   《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解读

  《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解读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政府令第223号颁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将为我市科学发展和“两型社会”建设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市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办法》制定的背景

  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该法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2008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等十一个部委办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等配套法律规范。” 2011年6月起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至此,国家和省两个层面均已将节能监察工作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二五”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艰巨。2011年9月27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颁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对“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目标责任、工作内容和具体措施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并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完善覆盖全国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2012年1月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提出,“十二五”期间将逐步建立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倒逼机制,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的要求。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等12部委联合下发了《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将对纳入万家企业名单的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效对标、目标考核等一系列行动,实现节能2.5亿吨标煤,并要求各地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依法开展节能监察。我市已按要求组织调查并上报了万家企业名单。

  我市能源资源缺乏,环境容量有限,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十一五”期间,我市通过强化规划指导、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出台政策法规等措施,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特别是2010年,全市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建立了节能降耗预警制度,加强了全社会各领域节能工作,出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提高了节能综合协调管理能力。经过努力,全市万元GDP能耗五年累计下降21.85%,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十一五”我市万元GDP能耗虽然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5个百分点。

  “十二五”我市面临的节能降耗形势十分严峻。根据省下达我市万元GDP能耗下降18%(高于全国、全省2个百分点)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我市能源消费总量需控制在6900万吨标准煤以内,总量增幅控制在45%以内,年均增幅需控制在9%以内(我市2010年能源消费量增幅为9.52%),而国内从5000亿到跨入万亿元俱乐部的上海、广州,同时期年均能源消费增幅均超过9%。同时, “十二五”期间,我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继续保持大幅下降的空间越来越小,增加了实现节能目标的难度。只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才有望实现“十二五”节能工作目标。

  《办法》对节能监察工作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节约能源法》的规定,节能工作主要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等五项内容,其中,建筑节能由建设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节能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由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主要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而对工业节能的管理主体则不明确,只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节能技术改造。与此相对应,国务院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配套法规,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但工业节能一直没有相应法规出台。关于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了细化,规定“县级以上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据此,《办法》作出了下列规定:一是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赋予区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节能监察工作。二是明确工业、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农业、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办法》还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区重点用能单位,由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并将节能监察结果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节能监察工作的实施主体

  《办法》规定,节能监察主体是各级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既懂政策又懂专业的技术人员,通过专业设备检测和相关分析后,对用能单位的行为做出是否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结论并给予处罚。武汉市节能监测中心,是经市编办批准成立的全额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该机构设13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有烟气分析仪、电能质量分析仪、超声波流量计、热成像仪等专业仪器20多台套,有计量认证资质,具备3类14项19种参数检测能力,建立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节能监督检查文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十一五”以来,受市发改委委托对全市200多家用能单位及2000多台套设备进行了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价工作、提出节能整改意见300多条。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上决定,将武汉市节能监测中心更名为武汉市节能监察中心,推动《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的实施。

  节能监察的职权范围

  《办法》规定,节能监察人员实施节能监察时,可以在下列职权范围内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超越职权进行监察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如实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样品,并查阅、复印或者抄录有关资料;

  (二)、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向被监察单位提出质询,要求其如实作出解释或者书面答复;

  (三)、对被监察单位与能源利用状况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工艺流程和生产经营场景等进行记录、拍照、录像;

  (四)、对被监察单位的用能设备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节能监察的具体事项

  根据《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在总结本市节能工作经验和吸收外省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办法》分七个方面以列举的方式对节能监察内容作了全面概括性的规定,包括建设项目节能、设备节能、工艺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节能宣传培训、用能设备能效及能耗定额落实等方面。

  (一)、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情况;

  (二)、执行国家规定淘汰和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建立节能标准体系等情况;

  (四)、综合能耗、单位产品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能源计量管理、能源定额管理、节能技术措施应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情况,以及项目建成后用能的情况;

  (六)、开展节能宣传、能源管理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监察事项。

  节能监察程序

  为保障节能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办法》规定:

  一是明确了节能监察方式。节能监察的方式主要分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也包括将来利用信息监控系统进行监察。为尽量减少用能单位的负担,《办法》仅规定了几种必须进行现场监察的情形,一是被监察单位列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节能监察年度计划的,二是被监察单位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其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是通过受理举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用能的,其他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现场监察的以外,均不采用现场监察的方式。无论是实施现场监察,还是采用书面监察,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实施监察的时间、事项和要求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二是明确了节能监察处理形式。经节能监察,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交由该部门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被监察单位应当根据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被下达节能监察意见书的被监察单位要进行重点监察,督促其按照要求整改。

  三是明确了节能监察行政复议途径。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意见书有异议的,自收到节能监察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被监察单位。

  节能监察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对节能监察主体规定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一)、节能监察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节能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节能监察主体应当加强节能监察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监控系统,为有效实施节能监察创造条件。

  (三)、节能监察主体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途径;对依法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依法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四)、节能监察主体实施现场监察时,应当有两名及以上节能监察人员进行。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

  (五)、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被监察单位认为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实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六)、节能监察主体实施节能监察时,应当维护被监察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积极为被监察单位节能制度建设及日常用能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帮助被监察单位建立良好的用能秩序。

  (七)、节能监察结束后,节能监察主体应当提出节能监察报告。

  (八)、节能监察主体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被监察单位的节能目标完成等情况。

  被监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办法》规定,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节能监察工作。对被监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阻碍或者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相关资料和数据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罚款额度是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确定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仅作了原则表述,这样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节能监察是否收费

  节能监察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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