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浦发银行

公安部经侦局长谈吴英案:集资诈骗罪名性质严重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9日21:18  人民网

  人民网(微博)北京2月29日电 (记者 封欢欢)2月29日,公安部经侦局局长孟庆丰做客人民网访谈直播间,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孟庆丰表示,当前我国经济犯罪呈现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大案要案多发、涉众化趋势明显等三大特点。

  在主持人谈到“吴英案”时,孟庆丰表示,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一类犯罪的统称。非法集资,我们比较常见的是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是集资诈骗,这两个罪名从某些形式上看有相同之处,都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的制度,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利息返还等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

  但是,这两个罪名有一个显著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罪的犯罪主体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项目或有急切的资金需要,但又不具备贷款、融资的条件等等,往往采取给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纳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的资金,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这种情况,它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集资诈骗的性质就更加严重了,它也是向社会特定不同的对象去要钱,但它会采取一些诈骗的情况。所以,它的罪名里面有“诈骗”两个字。不法分子可能会虚构一个项目、虚构一个理由,或者说挂羊头卖狗肉,把一个很不起眼的事儿包装成很大,然后说这个项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让大家来投资。把这些钱拿来以后,有些可能会继续用于包装他那个项目,使那个项目看起来更富有吸引力,有些可能就会用在挥霍浪费,用在自己的消费,根本就没有想拿这个钱来给集资对象回报。你把钱都花完了,怎么回报人家,你根本不想还这个钱。这个性质就非常恶劣,群众寄予很高的期望,把钱交给你,希望生息,赚更多的钱。

  其实他骗了钱以后,造了许多假象,把这些钱挥霍浪费了,买珠宝,买各种各样的车辆等等,一看就不具备办项目,不具备偿还本息的意图。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就会按照集资诈骗的罪名对某些对象来定罪判刑。这两个罪名量刑也是很不一样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刑罚是很重的,最高可以判到死刑。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荐 | 今日微博热点(编辑:SN056)

 

更多关于 吴英 非法集资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