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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孙永军)针对汪成荣的149.91万元奖金是否应当交由青海体工队分配一事,著名律师王树静表示:“这属于个人奖励,汪成荣有权自行分配。”
王树静律师称:“2008年中国残奥管理中心发函给青海省体育局和青海省残联的内容中,称汪成荣‘任教期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科学训练,成绩突出’,并连带提及奖金,可以认为是针对个人的物质奖励。这笔奖金,汪成荣完全有权利个人支配。青海体育局认为这笔奖金是奖励给整个团队的,这个论断站不住脚,在法律层面也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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