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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肇星: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4日12:41  中国新闻网
3月4日上午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3月4日上午11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由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中新社记者 盛佳鹏 摄

  中新社北京3月4日电 (记者陈孟统田军)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大会发言人李肇星4日在北京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七条具体规定中都注意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李肇星列举说:一、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二、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

  三、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

  四、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五、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六、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

  七、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李肇星说,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中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李肇星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面比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比较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改革和完善。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11年12月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大会审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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