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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制定助人行为保护条例惩罚诬陷者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5日13:05  新闻晚报

  晚报特派记者 冯兰蔺 北京报道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学雷锋纪念日,针对老人摔倒是否要扶等社会热门话题,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民盟市委主委、同济大学(微博)副校长郑惠强,在递交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大会发言时提出:在当代,助人为乐需要制度支持,可以借鉴欧美及新加坡等的相关法律,制定 《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使好心人不会因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诬陷者应该重罚。

  好心人免责,诬陷者重罚

  郑惠强建议,加大对见义勇为和助人为乐者的保护力度。一方面,制定“好心人免责条款”等,使助人者不会因为紧急情况下施救而成为被告甚至承担法律责任,必要时由政府承担助人者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而带来的无法预知的后果。另一方面,加大对被助者诬陷助人者行为的惩处力度。确认发生诬陷行为的,一律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他建议,情节特别轻微的,被助者须亲自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或参加一定时间的公益活动;情节较为轻微的,处以拘留和罚款;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诽谤罪、侮辱罪或敲诈勒索罪论处。

  还要严格举证责任,在事实无法认定、证据存在疑点时,判决尤其应当谨慎。刑事上,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民事上,严格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可随意倒置举证责任,让助人者自证清白。

  遇法律纠纷,政府派律师

  政府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郑惠强建议,不妨加大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捐助和慈善机构积极参与,进一步扩大见义勇为基金规模,不断提高物质奖励标准;将见义勇为行为与升学、就业、优先享受社会保障等相挂钩;助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而误工、致残、致死或遭受其他重大损失时,政府部门和基金应加大对助人者及其直系亲属的资助力度;助人者因见义勇为遭遇法律纠纷时,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或帮助聘请律师。

  对不符合见义勇为标准但可能蕴含一定风险的助人行为,提供全方位帮助。

  而在就医、保障性住房申请、本人或子女就业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提供帮助。进一步加强舆论监督和引导,重塑道德规范、强化社会信任。

  将救助常识和重要技能纳入教育体系,作为中小学、职业学校、普通高校等各类学校的必修课程之一,通过课堂授课、救助演习、见习实训等形式提高救助能力;将普及救助常识和重要技能列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之一,加强面向大众的培训和宣传;将救助常识和重要技能纳入公益广告宣传序列,倡导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

  还要建立分类救助教育和培训体系。加强对特定责任人员(如医生、警察、消防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救助义务和救助技能教育,并将其纳入考核体系;加大特定责任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见死不救行为的惩罚力度。

  肇事人逃逸,政府或“连坐”

  “此外,还要鼓励‘社团自救’,并将其纳入‘民政救济’制度中去。”郑惠强说,任何医疗急救机构不能因病人未支付费用而拒绝施救。因意外事故需就医但肇事者暂时无法认定时,应由助人基金或社会保障资金先行垫付。

  且以法律形式强化公共场所安全规范,尽可能把意外事故降到最低,同时为受伤害者起诉责任者提供法律依据。

  当肇事人逃逸或无法确定时,政府、公共场所责任人等严格责任人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一般赔偿责任。在此,不妨借鉴欧美严格责任制度,在明确严格责任人的同时,鼓励负有“严格责任”的机构和个人购买专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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