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8日电 (记者 郭金超)今天公布的香港特区、澳门特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显示,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应选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总体上无改动。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草案等。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就两个选举办法草案作说明。
李建国说,香港、澳门回归以来,先后举行了第九届、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以往三次选举办法已为港澳社会熟悉和接受。因此,为保持选举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草案对代表名额、选举方式和选举程序等总体上不作改动,即香港、澳门特区人大代表名额分别为36名和12名。
李建国介绍了关于香港和澳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工作。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草案规定,香港特区、澳门特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的主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成员名单;二、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产生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派人员赴香港、澳门具体组织选举工作;四、对在选举中发生的投诉,由选举会议主席团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处理;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选举会议主席团宣布的选举结果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李建国表示,鉴于本次香港、澳门选举会议成员人数预计有较大增加,因而将香港特区、澳门特区这次选举会议主席团成员分别调整为19人和11人。
此外,办法草案对选举程序、代表的辞职和补选、选举会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了说明。(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