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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原因等应视情况而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17:2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召开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他就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为何删除“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场所告知家属”作出回应。

  有记者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应当把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和原因告诉家属,但是三审版本删掉“告知原因和场所”的规定,这就有一个矛盾:一方面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原则上要通知家属,但另一方面又不能告诉家属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场所是在哪里,这样操作起来是不是有一定困难?

  郎胜回答说,原来的稿子上写的是原因和场所应当通知,采取强制措施通知是司法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实践当中,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当事人的情况也很复杂。

  “应当说,现在做了通知家属这样一个原则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他说,当然在有些情况下,一个人犯罪,有了犯罪线索,当时根据这个犯罪线索来通知,但是事后随着案件的进展,随着进一步的侦查,可能一开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后来的又不一致,因为可能随着侦查罪名发生了变化、案件的情况也发生的变化,所以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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