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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监视居住是逮捕替代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8日18:00  中国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将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以下为部分文字实录:

  [纽约时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新的修正案当中提到,一些重大的犯罪行为,包括影响到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在警方通知的情况下,他们能够被警方在一些指定的居住处关押长达六个月。既然这些是非常严重的罪行,那他们为什么不被关押到那些正式的拘留场所去呢?第二个问题是所有这些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调查过程中能不能有律师在场?

  [郎胜]我想你说的因重大犯罪被警方关押长达六个月,指的可能是监视居住,是不是讲的这个情况?因为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如果是这个情况,首先声明,第一,这不是关押。你们可以看一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监视居住是对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替代逮捕的措施。

  [郎胜]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抚养人,比如家里有一个年幼的小孩儿,没有别人可以抚养他,他是唯一的,就需要他,那么这样的人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让他离开家庭,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不要逮捕他。

  [郎胜]四是根据案件的有些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他的羁押期限届满了,那么就需要把他放出来,不要再继续羁押。所以前提是,如果你说的是监视居住的话,监视居住其实是逮捕的一个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轻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轻的强制措施。

  [郎胜]另外,刚才我已经说过了,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应该通知他的家属。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师的辩护。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除了在侦查阶段以外,他们的律师会见是可以随时进行的。在侦查阶段,也可以会见,但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不存在你说的得不到律师帮助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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