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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00:1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8日(星期四)16时45分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将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监视居住不是关押。监视居住是对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替代逮捕的措施。

  监视居住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

  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

  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抚养人,比如家里有一个年幼的小孩儿,没有别人可以抚养他,他是唯一的,就需要他,那么这样的人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让他离开家庭,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不要逮捕他。

  四是根据案件的有些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他的羁押期限届满了,那么就需要把他放出来,不要再继续羁押。所以前提是,如果你说的是监视居住的话,监视居住其实是逮捕的一个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轻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轻的强制措施。

  另外,刚才我已经说过了,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应该通知他的家属。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师的辩护。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除了在侦查阶段以外,他们的律师会见是可以随时进行的。在侦查阶段,也可以会见,但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不存在你说的得不到律师帮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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