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法工委:不得自证其罪与如实回答不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9日06:19  南方都市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昨天下午,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郎胜称,此次的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和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讯问人员的问题不矛盾。他还明确表示,我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自证其罪”VS“如实回答”

  郎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一,即是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昨天有记者问到,这是否和其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有矛盾?

  郎胜说,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一贯坚持的精神。因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规定。这次刑事诉讼法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

  而他表示,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层面,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就是说,我们的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要落实这样一个规定,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的话,你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如实回答,就会得到从宽处理。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法律没规定“可秘密拘捕”

  针对昨天上午网上出现的“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的说法,郎胜昨天下午明确表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郎胜还说,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他介绍,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除了无法通知或者有碍侦查的以外,应该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对死刑有严格控制程序

  有记者提问称:在修正案当中也提到了死刑复核,但为什么迄今为止也没有听到相关的比如去年你们对多少个死刑案件进行了复核这样的报告?在这方面你们会不会增加透明性,减少死刑?

  郎胜回答说:“我们对死刑一贯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所以在去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占现在死刑罪名的近20%。”

  他进一步表示,死刑复核是我们另一个在实践当中控制和减少死刑的措施。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对死刑案件,在两审以后即便判处死刑仍旧不能执行,还需要经过最高法院核准,经过核准裁定以后才能决定是不是要执行死刑。即便这样,核准死刑后还要在最高法院发布了死刑执行命令以后才可以执行。

  “对这样一个程序的设计,进一步反映了我们对死刑问题上的慎重的态度。”郎胜说。

  不出庭作证“理由”是常人标准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条款中,第188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拘留”。有政协委员认为,该法条对“正当理由”的界定不清,有强迫证人出庭的嫌疑。

  郎胜昨天在回答南都记者提问时谈到,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我们讲的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可能会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但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

  南都特派记者吴渤 发自北京

  ●刑诉法修正草案亮点摘录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

  ◎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明确逮捕条件,严格限制“不通知”家属

  ◎死刑复核更慎重,落实“少杀、慎杀”

  ◎辩护律师介入提前,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防止“花钱买刑”

  ●专家解读

  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呼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侦押合一”

  难免刑讯逼供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司法部原部长张福森昨日在分组讨论刑事诉讼法修订时指出,这次修订体现了司法制度中的制约原则,在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他也呼吁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了防范刑讯逼供,目前的“侦押合一”机制需要改变。

  司法体制不改很难杜绝冤假错案

  张福森昨日肯定了这次修改的进步意义之后,提出了一些有待于今后解决的问题。他认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是在国家目前的司法制度下完成的,是在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还没有完全解决的情况下来改的,有一些问题必然还改不了。

  “比如怎么避免出现冤假错案,现在是想了很多办法,特别是证据这一块,包括全程录像,但基本上都是在机制的范围内,如果体制不改很难完全杜绝。”张福森昨日举例指出,目前采取的是“侦押合一”的制度,就是侦查机关把这个人抓了,检察院批捕了,还押在侦查机关,体制上是没有制约的。

  张福森指出,“在国际上,我去过的国家侦押合一的基本上没有,我们国家的看守所在国际上叫‘审判前监狱’,国外的做法是一旦批捕这个犯罪嫌疑人就不在侦查机关手里了,侦查机关再提审和讯问他,要到押的地方去讯问,人不在你手里,刑讯逼供就比较困难。”

  公安讯问时律师在场条件不成熟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一大亮点就是证据制度的完善。张福森认为,这次证据制度采取的一个比较大的修改和突破就是证人要出庭。

  但要甄别证据的真假并不容易。张福森还谈起自己在司法工作经历中的一个案例,认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对降低冤假错案发挥很大作用,但完全杜绝是很难的。张福森进一步指出,国际上对冤假错案的防范还有一个做法,就是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要有律师在场,“我听说现在条件不成熟就更做不到了”。

  南都特派记者王卫国 实习生黄庆杏 发自北京

  “刑讯逼供的毒树要砍掉,但可取毒树之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汤维建认为,修订非法证据排除方面迈出很大一步

  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你有没有罪?没有?拿出证据来!”———这种常见的审讯对话要退出历史了。昨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汤维建在民革分组讨论中表示,此次修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加大了控制力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讯逼供证据排除上,口头证据是要排除,但是实物证据的排除受到一定限制。这也是很前卫的观点,迈出了很大一步。

  这次修法,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细化了,明确规定分为两种情形,一种叫口头证据或者叫言辞证据,也就是陈述。如果侦查机关问你,这个人是不是你杀的,你说是。这个答案如果是刑讯逼供出来的,这句话肯定不能作为证据。

  另外一种就是实物证据,实物证据的排除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如果问你,尸体在什么地方?凶器在哪里?你回答了,找到了这个尸体、凶器,这个过程有刑讯逼供。那么这些得来的实物证据是不采取绝对排除。但是需要合理解释和补证。怎么合理解释和补证还要细化。

  汤维建表示,这个就是吸收了西方的毒树和毒树之果的理论。刑讯逼供出来的口供是毒树,这棵毒树要砍掉。但是这棵毒树上的果实,也就是根据口供找来的凶器还是不绝对排除。要砍树取果。这个观点是比较前卫,吸收了毒树理论。目前学界主流观点是要排除口头证据。也就是砍树取果,不能把树和果都弄掉。这次修订迈出很大一步。

  南都特派记者薛冰妮 发自北京

  ●声音

  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

  不要求亲属出庭指证,比西方更人性化

  南都讯 记者陈佳 发自北京 昨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审议时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使证人出庭成为义务,解决了证人出庭难的问题。但对亲属做出例外规定,不要求亲属出庭指证,符合中国国情,比西方更加人性化。

  因刑诉法和刑法修正一般配套进行,预计明年将出新的刑法修正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副主任张穹:

  加强证人保护是重大进步

  南都讯 特派记者郭启明 发自北京 “我们好多的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问题上出的问题;一些受贿贪污案件,关键的证人不出庭,也很头疼”。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副主任张穹曾是成克杰案件公诉的主要负责人,昨日下午,张穹在小组讨论发言时以此案件举例称,当年作为重要证人的成克杰秘书不愿出庭,给公诉方带来很大的麻烦。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非法证据排除和加强证人保护方面有较大进步。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杜春:

  公检法司将联合细化规定

  南都讯 记者葛倩倩 实习生陈泳斌 发自北京 针对昨日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杜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透露,为了把刑诉法有关辩护制度的规定落到实处,“公检法司”四家将联合做出细化的规定。

分享到: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 相关专题:

 

相关专题 2012年全国两会

更多关于 刑诉法 两会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2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