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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代表团提交议案两件、建议253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2日01:14  亚心网

  亚心网讯(特派首席记者 郭倩)截至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规定的9日议案截止日期,新疆代表团共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监狱法》和关于修改《食品安全法》的议案两件,代表提出建议、意见253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主任刘亚宁总结说,今年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质量比往年有很大提高。会前,代表通过视察、调研等多种方式,收集整理出一批质量较高的议案、建议。其中,关于加快新疆煤炭基地建设、关于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等四项建议,经新疆代表团认真讨论后,以全团名义向大会提出。

  此外,代表所提议案、建议内容广泛,主要是围绕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推动自治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任务提出的,有加快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发展、加强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这些议案、建议的提出,将对新疆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监狱法》建设增设减刑撤销程序

  对减刑后发生严重抗改行为或违纪行为,且达到一定程度、具有恶劣影响的罪犯,可提请检察院、法院撤销前次减刑。这是新疆代表团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修改《监狱法》的议案中提出的。代表们认为,此举可提高罪犯抗改、违纪的成本付出,切实保障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确保改造质量的不断提高。

  《监狱法》颁布实施17年,国家立法部门既没有做过相应修改,也未颁布《实施细则》,使得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难以操作,或者无法可依。

  为此,新疆代表团提出尽快修改,并就实际突出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增设减刑撤销程序。“过去对于抗拒改造,仅仅是处以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但未考虑减刑后犯罪反弹的现象。”人大代表提出,现行法律仅把服刑人员在适用减刑前的表现作为裁定减刑的惟一依据,服刑人员只要“表现积极”,就有机会获得减刑,而一旦减刑重新犯罪,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和司法程序中没有任何补救措施。

  与此同时,《监狱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幅度程序的规定非常原则,未对作为减刑、假释基础的日常考核做出规定,致使罪犯在日常考核成绩同等的情况下,减刑的标准、幅度却差别很大。代表提出,在《监狱法》或《监狱法实施细则》中,统一罪犯日常考核标准,统一监狱和法院在减刑、假释上的标准,规范协调二者的关系,可尝试性地赋予监狱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制度的激励作用,提高罪犯改造积极性,提高行刑效益。

  针对监狱民警执法的权力和保障措施,代表提出,应在修改中明确规定,罪犯违反监规、抗拒改造应受到的惩罚措施和处理程序,确保民警能够依法按程序处置管理改造罪犯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使民警管理罪犯于法有据。针对顽固危险类罪犯,应给予民警充分的法律保障和行使特殊手段的合法权力,以利于对这部分罪犯实施有效管控,有力地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此外,该份议案还建议,把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以《监狱法》规定形式,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由监狱组织实施。明确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取得的义务教育学历、劳动技术等级资格的社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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