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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宿州1名公路局长贪污受贿80余万获刑14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2日19:16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3月22日电 (记者 程士华)21日,安徽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埇桥分局原局长朱甫忠案作出终审判决,朱甫忠受贿51.9万元,伙同他人套取公款,其个人占有33.9万元,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维持一审判决,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4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9月至2010年7月,朱甫忠担任宿州市公路管理局埇桥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收受、索取等手段,先后收取修路工程承包人彭某、宿舍楼承建人杜某等人所送的钱款,累计受贿51.9万元。此外,朱甫忠分别在2004年6月、2008年11月、2009年9月间,非法占有各项工程款33.9万元。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甫忠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伙同他人虚报冒领套取公款384000元,其中朱甫忠占有339000元,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案发后朱甫忠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原审判决综合本案事实、犯罪情节、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及朱甫忠悔罪表现,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已经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再次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定对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14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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