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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溧阳回应用百万公款封口费致凶手轻判传闻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6日09:21  新华网

  新华社南京3月26日专电 (记者邓华宁) 天涯社区等网站22日出现《江苏省溧阳开发区副主任百万公款封口费为杀人凶手轻判》一帖迅速受到关注并被多家网站转贴。记者就此采访了溧阳开发区以及负责此案的常州市中院核实网帖反映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3月22日的网帖中称,周某非法承包溧阳开发区工程,2011年9月,周某在工地与人发生冲突,却把上前劝解的黄某殴打致死。常州市中院因周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92.8万元,一审轻判周某有期徒刑12年。然而,开发区独资国企昆仑公司转出92万余元,支付给被害人家属,这造成公款流失。

  溧阳开发区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网帖发出的当天,开发区获知信息后高度重视并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在天涯社区、溧阳热线等网站上对事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说明。关于网帖中所说的工程发包问题,“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4】48号文规定,100万元以下工程可不经公开招标。该工程为中小企业园区道路环境整治,估价约为37万元,规模较小,经议标发包给工程所在地方正公司,周某为方正公司派驻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关于网帖所说“动用公款封口”问题。溧阳开发区表示,周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死者家属要求民事赔偿,但周某案发后已被刑拘。2011年9月15日,开发区管委会介入进行协调,9月16日上午,死者家属数十人到溧城镇人民政府要求处理。政府相关领导接待并主持了协调,16日下午,方正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方正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协调资金,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及安抚死者家属等方面的考虑,经研究后昆仑城建公司同意借款(含工程款)给方正公司,专款用于死者的赔偿。9月21日,死者家属收到赔偿款。

  负责此案的常州中院表示,一审判周某有期徒刑12年并非轻判,而是按照事实、法律,已经考虑了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量刑是适当的。经查明,该案件中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一拳,致使被害人倒地后脑撞到水泥地上,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不是故意杀人案,是故意伤害案,从案由上说量刑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关于网帖中所说的赔偿款问题,法院方面表示,在接手此案时,被害方和方正公司就已经达成了协议,协议中约定方正公司代周某一次性向被害方先行赔付92.8万。此后被害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民事赔偿向方正公司或其他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方正公司有权就民事赔偿向周某追偿。

  常州中院表示,目前由于被告人周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已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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