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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公款赔杀人案死者续:嫌犯无工程承包资质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7日18: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网事追踪

  羊城晚报讯 记者尹安学、实习生王琼慧报道:最新证据显示,江苏溧阳“花公款92.8万元为凶手埋单”案件中(详见本报3月29日A11版),嫌犯无事发工程承包资质。政府拨款92.8万元给方正公司“善后”,是因为方正公司是嫌犯的挂靠公司。

  周锡保是江苏溧阳人。因盗窃,在198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又因抢劫、敲诈勒索,于1993年12月被江苏常州市中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2011年9月8日,拖拉机驾驶员彭跃达把水泥砖卸在周锡保承建的人行道上,周锡保看到,不由分说就打人,另一工地的施工员黄国芳上前劝解,当场被周锡保打成重伤,送医院抢救两天后死亡。今年2月13日,常州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锡保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周锡保说,刑满释放后,就找镇领导介绍自己去工业园区做工程,“我没有资质做,就挂靠在方正公司,这是2011年7月的事,方正公司和开发区签的合同,方正公司不收我费用。即使收,也是收百分之一的手续费”。

  周锡保说,工程款是分期支付,保质期内只要没有质量问题就付款,工程款有37万元左右,“我还没去结账,是从方正公司走账”。

  事发后,江苏溧阳经济开发区拨92.8万元给方正公司,开发区解释,周锡保是方正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方正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协调资金,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及安抚死者家属等方面的考虑,经研究后昆仑城建公司同意借款(含工程款)给方正公司,专款用于死者的赔偿”。

  有网友认为,周锡保三次入狱,出狱不到两年就再次伤人致死,判12年太轻。有法学教授认为法院判12年是合适的。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分析,根据案发情况,周锡保一拳造成黄国芳最终死亡,但并非因这一拳致命。在劝架过程中,可能是黄国芳自己重心不稳摔倒。

  常州市中院办案法官介绍,这起案子是故意伤害案,从案由上说量刑是有区别的。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判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位办案法官认为判12年并无不妥。

  在领取了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方正公司转来的92.8万元后,黄国芳家属曾签订协议: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民事赔偿向方正公司或其他方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洪道德认为,方正公司与受害者家属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不影响刑事审判。

  据介绍,双方对一审判决都不满意,均已提出上诉。

  尹安学、王琼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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