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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地名命名不得有偿冠名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09日07:5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内蒙古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批准了《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地名命名不得实行有偿冠名,新建地名标志设施不得附设商业广告,通行多年的地名商业化运作被依法终止;同时,对历史悠久、具有纪念意义的地名要依法予以保护,不得更名。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建国在作说明时称,地名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地名管理工作,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性,保证地名命名的规范,保护历史地名的延续,发挥地名在方便社会交流、服务经济建设、弘扬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名是一个地方的向导,是一个地区的文化符号,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区的历史、地理、文化、经济特征。呼和浩特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它是北方少数民族和汉族共同营建的一个城池,是蒙古族、满族、回族等多民族的聚居地,地名涉及到汉语、蒙语、满语和藏语等多种语言,民族历史文化内涵十分丰富。

  1991年,呼和浩特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一是地理实体的范围不断延伸,出现了社区、经济区域、大型建筑物等;二是地名管理的内容不断扩大,出现了地名规划和地名有偿冠名等内容;三是地名公共服务的标准不断提高,实现了由传统服务模式向现代信息化服务模式的转变。

  孙建国说,实施细则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地名管理工作的需要。如对地名命名的规定不够全面,地名通名使用没有量化标准,致使有些地名名不副实、指位性差;标准地名的使用缺乏具体规范,致使擅自命名、更名和宣传、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现象屡见不鲜;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责任不够明确,致使地名标志设置、更换滞后,使地名标志丧失了指位功能等。

  条例共八章三十六条。条例规定,市和旗县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历史地名普查和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在专家评审和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历史地名保护名录,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当地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非在用历史地名目录,可以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

  条例对公众参与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权利也作了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采纳公众意见作为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经常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群众对地名标志设立不规范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答复处理。对于已经受到周围群众认可、又不违背本条例规定原则的街路巷名称一般不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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