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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撤点并校需听取学生家长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1日03:55  人民网-人民日报

  撤点并校要听取学生家长意见

  校车每半年安检一次

  机动车不避让校车罚200元

  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17号国务院令,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从去年11月国务院作出部署,到起草、论证并最终出台,历时4个多月。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或修改。

  坚持就近入学、城乡公交的原则

  “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孩子们上学路途趋远,上下学交通风险增大。”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赵晓光说,“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切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关于保障学生就近入学,以及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学生入学的规定,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同时,许多意见认为,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交车上下学。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相对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条例的名称更改为《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重在强调责任的落实,使校车安全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赵晓光说。

  比如,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保障职责,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针对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条例特别增加了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幼儿校车有特殊规定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对于将接受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纳入校车服务范围普遍表示赞成。为此,条例将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

  关于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赵晓光指出,“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至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为体现这一原则,同时兼顾确需乘坐校车的幼儿乘车安全,条例将幼儿校车作为特殊情况在“附则”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校车使用许可要三方会审

  除学校可以配置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外,条例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有所变化,但是,条例对校车的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等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赵晓光说。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需要经过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三方会审”,最终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同时,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条例增加规定,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

  一般道路行驶时速不超60公里

  条例对校车优先权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虽然校车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校车可以在道路上‘横冲直撞’、‘快马加鞭’。”赵晓光说,条例对校车的行驶速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见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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