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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从本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增幅15.1%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3日10:5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太原4月13日电(吕玮) 山西省政府日前发文,从本月起,该省再次提高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5.1%。

  该省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严格依法查处等多项措施,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如果劳动者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热线或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件指出,此次最低工资调整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1125元、二类地区1035元、三类地区945元、四类地区855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6.5元、二类地区5.9元、三类地区5.4元、四类地区4.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地区12.3元、二类地区11.3元、三类地区10.4元、四类地区9.4元。

  据介绍,这是自1995年起,山西省第11次发布月最低工资标准,第8次发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4次发布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该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从1995年的200元,提高到今年的1125元,年均增长10.7%。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暂居全国第8位,中部六省暂排第1位。

  最低工资是指剔除下列项目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该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指出,及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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