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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闯黄灯遭罚:法律解释不应被绑架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6日08:59  法制日报

  近日,浙江嘉兴发生的全国首例闯黄灯行政诉讼案终审判决,状告交管部门的闯黄灯司机败诉。该案在社会上引发广泛讨论,闯黄灯是不是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是否应该对其进行处罚?为此,《法制日报》记者专门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闯黄灯是否违法理解各异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同时施行的还有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法律法规虽有所规定,然而,在现实中对于闯黄灯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却理解各异。

  多地的交管部门认为,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起到警示作用,提示驾驶员信号即将变换。按照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内等候。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应与闯红灯相同。

  据了解,武汉、杭州等地已经明确闯黄灯系违法。但目前,北京市专盯闯红灯的电子眼全部从红灯开始记录违法行为,车辆在黄灯时通过不会被拍摄记录。在北京闯黄灯不被视为违法,也不进行处罚。

  许多网友对黄灯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有网友认为,黄灯只是起到警示作用,让司机可以根据自身所处的位置、车速来选择在遇到黄灯时是停车还是快速通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闯黄灯是禁止的,不应当对其处罚。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绿灯不改秒显,那就不能叫闯黄灯,因为人估计秒时间总有误差,而反应也有快慢,可能会差两三秒。也就是说,你可能认为绿灯该变了而刹车,造成后面的车追尾,也可能因为认为绿灯还有几秒可以快速通过而闯了黄灯、甚至红灯。

  处罚闯黄灯不合理不合法

  “对闯黄灯这一行为不应该定义为违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栋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立法的目的是让黄灯起警示作用。车辆的行驶速度、特点决定了黄灯的设置,因为车辆速度较快,行驶过程中不可能马上停下来,需要一定的制动距离。

  “法律规定本身赋予了公民一定的选择空间,有根据自身情况决定黄灯亮时是否通过的自由裁量权,而这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借口,我认为对闯黄灯的驾驶人员进行处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王成栋说。

  王成栋认为,从客观情况看,黄灯是介于绿灯和红灯之间的,这一设置能够有效保持道路畅通,提高通行效率。如果对闯黄灯进行处罚,必然妨碍道路的有序通行,减少通行率,也给驾驶人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增加了驾驶人员的负担。

  “虽然目前存在很多加速抢黄灯的现象,但这也是公民的一种自由选择权。关键看加速到何种程度,超过了限速,那可以用超速的规定来处罚。”王成栋说。

  “从理论上讲黄灯是起到提请注意和警示的作用,提醒驾驶员注意自身安全和过马路行人的安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认为,从法律层面看,闯黄灯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法无禁止即自由”,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

  “车辆通过路口时速度慢一点,尽量不要快速通过黄灯,这是可以提倡的,对快过黄灯的行为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但不应该处罚。如果车辆本身速度比较快又接近了停车线,遇到绿灯变为黄灯,快速通过反而是安全的,因为急刹车也是另一种危险。”湛中乐补充说。

  闯黄灯法律解释应更清晰

  “我认为对于闯黄灯这一问题,实施条例对于法律的解释不太妥当,属于限缩解释,有违立法精神,应该回归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并且条例只规定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一规定不够清晰。”王成栋说。

  “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黄灯只是用来警示通过,而不是禁止通过。在实施条例中的表述相对模糊,应该进行更加具体化的解释,使得交管部门在执行时以及民众在理解上能更加清晰。”湛中乐说。

  闯黄灯这一行为到底存在多大的危害性,王成栋认为,交管部门应提供一些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比如目前由于闯黄灯导致的交通事故有多少;如果闯黄灯是一种不安全因素,那么这一不安全的因素有多大,应有对事实的调查和统计。只有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处罚时才能让老百姓信服。

  “对于黄灯亮时车辆能否通过的问题,应当提请立法机关进行释法,对法条的含义作出一个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的解释。”王成栋说。

  “这个解释不能被行政机关‘绑架’,应当拿出切实可行的数据,证明这一行为的危害性。在危害性和便利性上,要比较两者哪一个的社会价值更大,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王成栋强调。

  湛中乐认为,解决闯黄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交通信号灯旁安装电子计时器,这样不管是行人还是司机都对红绿灯的转换一目了然,提前预判,防止事故发生。

  王成栋也认为,对于安装电子计时器这种方便民众通行的设施,政府应更加积极投入。

  本报记者 李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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