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首席记者全来龙报道:记者15日获悉,南昌市近日出台的《南昌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车辆配备根据人员、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其中,南昌市直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含非领导职数)领导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2人1辆确定。
党政领导公务车按职数配备
根据《办法》,南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核定标准为:在职市厅级领导的公务用车,按领导职数(含巡视员、副巡视员)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而南昌各县(区)和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职县(含处)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1~2人1辆、3人2辆、4人3辆、5人4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辆确定。
此外,南昌市直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含非领导职数)领导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2人1辆确定。
“四套班子”机关每15人配1辆
据悉,南昌市、县两级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机关以及乡镇(场)和街道办事处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15人不超过1辆确定;其他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原则上每20人不超过1辆确定。
同时,南昌市直党政机关离退休干部用车,按单位离退休干部实有人数,每30人不超过1辆确定,但总数不得超过8辆。
此外,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市县重点工程建设购置车辆、接受赠送车辆的编制,经南昌市公务用车定编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编制,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公务用车满15年要强制报废
根据《办法》,南昌市直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南昌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及工作需要确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同时,未经定编审批的车辆,政府采购部门不得办理政府采购,购车费用不得报账,公安交警部门不准上牌。
据悉,南昌市将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管理,凡使用满15年的公务用车实行强制报废,对使用满10年的公务用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逐年淘汰或申请更新;在更新过程中,要加大自主品牌汽车和自主创新新能源汽车的配备使用力度。
南昌市提出,今年将进一步控制公车总量,并开展公务用车集中整治活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配备。
同时,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使经费支出更加合理可控,车辆使用更加透明规范,控制公车配备,做好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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