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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定医患双方不得协商处理金额超2万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8日09:49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4月17日电(记者沈洋) 江西省综治办、卫生厅、公安厅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了《江西患者异地就医引发的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规定患方亲属发生五类违法行为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制止,而且医患双方不得协商处理赔偿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

  《意见》指出,异地就医引发医患纠纷后,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应将相关信息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市级综治办通报。市级综治办接报后,应立即通报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市级综治办,并逐级告知患者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同志、患者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如患者系外省或境外的,应立即通知省综治办,由省综治办协调处理。

  《意见》明确,对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医患纠纷,可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或赔偿金额超过2万元的,患者户籍地的负责同志应引导患方到患者就医所在地的医患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选择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为进一步优化就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见》强调,如果患方亲属发生以下五类行为,医疗机构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在医院内聚众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在医疗机构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等闹丧活动;以尸体相要挟,将尸体停放在医疗机构的公共场所,阻碍依法处理;抢夺病历资料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证物,或者损毁医务资料、医疗设施的;威胁、侮辱、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属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出警,维持现场秩序,制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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