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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钓鱼岛历史:最早记录于明朝书籍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0日09:32  东方早报

  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钓鱼岛的综合管理,包括公布经纬度坐标,公布领海基线,划定行政管理单位,加强对其周边资源和环境的调查活动,设立公共设施包括导航仪、气象观测站等,确保大陆和台湾渔民的捕鱼权,收集钓鱼岛问题的证据,加强对国际司法制度和案例的研究,出版与钓鱼岛问题有关的论著,发布钓鱼岛问题政策白皮书等。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这可从历史、地理和国际法上予以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

  首先,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发现、命名和使用,最早见于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由朝廷派往东西洋各国开诏的使臣所撰的《顺风相送》一书。明清使臣为查勘航线,校正针路,曾多次前往钓鱼屿,并且将这些岛屿用作通往琉球的航海标志,这在国际法上已构成一种原始的权利(Inchoate Title)。

  其次,琉球王国与中国的边界自明代起便划分得很清楚。对于地方分界,从中国方面看,地界是赤尾屿;从琉球方面看,地界是古米山(久米岛)。中国和琉球王国的海域分界为,位于赤尾屿和古米山之间的黑水沟(即冲绳海槽)。

  再次,钓鱼屿、黄尾屿、赤屿最早划入中国行政管制区域的时间,见诸明朝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初刻的《筹海图编》。此书由中国东南沿海防倭抗倭军事指挥部最高指挥官胡宗宪主持,郑若曾执笔编撰的,具有官方文献性质,在图中清楚地标出钓鱼岛列屿隶属福建沿海版图。

  最后,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大陆向东南延伸,为东中国海大陆架之隆起部分;从地质构造看,钓鱼岛列屿属于台湾北部大屯山火山带,而琉球诸岛属于雾岛火山带。同时,琉球诸岛和中国海大陆架间,还相隔一条深达2700米的冲绳海槽。

  相反,日本人要到1885年前后才通过西洋人的海图(主要是英国《海军水路志》)注意到钓鱼岛列屿的存在。而英国海军是通过闽台人获悉钓鱼岛列屿的命名,日本人则是通过英国人才注意到钓鱼岛列屿的存在。

  二战结束后,美国根据1951年签订的《旧金山和约》托管琉球,将钓鱼岛列屿划入琉球列岛的经纬线内,并于1972年将钓鱼岛列屿连同琉球列岛一并交还日本,导致今日钓鱼岛列屿被日本非法实际控制的局面,从而衍生出长达四十年的中日钓鱼岛列屿领土主权之争。

  美国根据《旧金山和约》接管琉球的美军司令部所颁布的有关琉球领域第68号指令,将琉球境界划定为包括从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之内的所有岛屿,而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及其周边五个小岛礁正好在其内。这一指令就是日本政府声称钓鱼岛列屿为其固有领土的所谓国际法依据,同时也是中日钓鱼岛列屿之争的症结所在。

  然而,美国依据群岛基线划界法,即先划定经纬度,后用几何直线切割,使界线与地图经纬线吻合之确定琉球境界的方法,违反了群岛基线划界的限制条件——群岛基线内的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的条件。而钓鱼岛列屿并不具备上述条件,钓鱼岛列屿与琉球列岛在地理上根本就不是统一的;钓鱼岛列屿与琉球列岛从来没有实现过政治上的完整。钓鱼岛列屿从来就不属旧琉球王朝势力所及范围,其管治的36岛从未包括钓鱼岛列屿。相反,有大量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列屿属于中国明清王朝有效管治的范围,根本不是无主地。可见,美国单方面划定的琉球境界不符合国际法制度,也违反四国一致决定日本领土的规定。美国有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从日本收回的责任。

  一直以来,日本借重美国,包括美国偏袒日本的做法,否认在钓鱼岛列屿问题上存在争议,并拒绝与中国谈判的做法,是造成钓鱼岛问题久拖不决的要因。那么钓鱼岛问题是否存在争议呢?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考察。

  第一,何谓国际法上的“争议”。从常设国际法院1924年5月13日审理马弗罗马提斯和耶路撒冷工程特许案(Mavromamat Palestine Concessions)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所谓的争端是指两个当事人(或国家)之间在法律或事实上的某一方面存有分歧,或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发生冲突。对照此观点,中日钓鱼岛问题是存在争端的。

  第二,中日是否存在“搁置争议”的共识?尽管“搁置争议”内容,并没有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等文件中显现,但1978年10月25日邓小平在日本记者俱乐部上的回答,表明两国在实现中日邦交正常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谈判中,存在约定不涉及钓鱼岛问题的事实。换言之,中日两国领导人同意就钓鱼岛问题予以搁置。否则的话,针对邓小平在记者招待会上的回答,日本政府可作出不同的回答,而他们并未发表不同的意见,也没有提出反对的意见,这表明对于“搁置争议”日本政府是默认的。此后,日本政府也是以此“搁置争议”方针处理钓鱼岛问题的。自2009年民主党夺取政权后,改变了中日政府间的默契,力图以政治主导处理各种问题,从而在2010年9月7日的冲撞事件中采取了试图利用国内法处理钓鱼岛事件的立场,日本政府的强硬态度,引发了中日外交关系的严重对立和分歧。此后,针对钓鱼岛问题的分歧日益明显化,并加强了对其的管理。

  中日间的海洋问题特别是钓鱼岛问题,是使中日关系对立和紧张的重要问题,必须妥善地处理,特别需要日本政府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与中国政府展开平等协商和谈判。而从最近日本针对钓鱼岛的行为包括登岛行动、命名行为等,未见日本有友好协商的意愿。为此,我国应在公布标准名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钓鱼岛的综合管理,包括公布经纬度坐标,公布领海基线,划定行政管理单位,加强对其周边资源和环境的调查活动,设立公共设施包括导航仪、气象观测站等,确保大陆和台湾渔民的捕鱼权,收集钓鱼岛问题的证据,加强对国际司法制度和案例的研究,出版与钓鱼岛问题有关的论著,发布钓鱼岛问题政策白皮书等。

  总之,日本针对中日间的海洋问题争议,采取各个击破的战术,比如:否定钓鱼岛问题存在争议,搁置海域划界争议,试图在东海资源开发问题上获得最大的利益。为此,我国应采取综合性的策略解决中日海洋问题,特别需要组织力量继续加强对钓鱼岛问题的综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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