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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自称眼花判错案法官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4日02:29  新京报

  ■ “河南一法官‘眼花’判错案”追踪

  原审三大错误

视频:河南自称眼花判错案法官被移交司法机关来源:深圳卫视《正午30分》

  1 原审时,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的公函不能证实被告人杨新华及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及亲属90余万元的情况下,陕县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新华积极赔偿。属认定事实错误。

  2 原审在已查明被告人杨新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又错误地表述为被告人杨新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再审明确杨新华承担的是事故的全部责任。

  3 原审认为被告人杨新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却做出对被告人杨新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减轻处罚的判决。再审依法予以改判。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 昨日,“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在河南三门峡陕县法院再审开庭,再审改判了原审判决中的三处错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新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3月,河南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致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杨新华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称是因为“眼睛花”判错了。

  开庭前赔偿15万元

  此案件造成了三死两伤,陕县法院在被告人没有做出赔偿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90余万元,并对被告肇事司机从轻处罚。

  再审开庭前,出事几个月来没有做出赔偿的被告人杨新华方面,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15万元,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

  但是控辩双方仍然在法庭辩论环节中对被告人方面15万元的赔偿是否属于“积极赔偿”进行了激烈辩论,对此,公诉方未予认定。

  改判有期三年六个月

  最终,陕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刑事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新华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三人死亡两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方提出的量刑是四年到五年,但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再审期间,被告人杨新华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及亲属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杨新华的行为予以谅解。最终陕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 处罚

  “眼花”法官被移交司法机关

  陕县法院相关责任人被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 原审中做出错误裁决的主审法官水涛,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已于4月21日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依据再审查明的事实,三门峡市政法纪工委、三门峡中院分别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陕县法院审判员水涛,也就是称“眼花”判错案的法官,涉嫌违法犯罪,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4月21日已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这是媒体公开报道以来,第一个被该制度追责的错案法官。

  此外,陕县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陕县法院副院长霍建辰作为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审核把关不严,对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陕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 疑点

  到底是什么让判案法官“眼花”

  刑事判决书不仅是“眼花”法官一个人的责任,判决书当时经过检察院合议庭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院在收到判决书后,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并没有提起抗诉,而且合议庭也没有提出异议,这个错案相关各个环节都没有很好地把关。“眼花”法官背后,到底是什么将法官眼花了?

  庭审等辩护环节,受害者律师还提供一个细节。交通事故后,交警为受害者家属张利强推荐一个律师,理由是该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比较有经验。当时张利强已请律师,价格2万元左右,但交警推荐的律师价格是4万多元。交警说如果不用这个律师,交通事故车辆不能在两天内保全,而且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也不能迅速做出,因此受害人家属就聘用了交警推荐的律师。该律师把案件民事部分放在没有管辖权的湖滨区法院审理,造成本应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被一分为二,涉嫌有违规处理行为。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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