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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拟规定基金会应定期公布募捐收支明细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4日15:3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卫敏丽)记者24日从中国民政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基金会发展,民政部在总结分析基金会运作特点和主要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专家表示,此举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细化和完善有关基金会行为,夯实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职责、加强监管的法律基础,为基金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的有关重要行为提供指引,促进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

  据了解,《规定》主要针对基金会接收和使用捐赠行为,基金会的交易、合作以及保值增值行为以及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定》指出,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

  《规定》明确,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日常运作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同时,基金会年度日常运作费用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处长马昕介绍,《规定》旨在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强调基金会在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秉持公益性,要求基金会自身要加强内部的控制与监管,强调基金会对公益捐赠应负有的责任,明确公益捐赠的使用成本列支问题,体现基金会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规定》对基金会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出明确要求。根据《规定》,基金会的信息公布工作,应当符合《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基金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展等活动进行募捐时,应当在开展募捐前向社会公布捐赠人权利义务、资金详细使用计划、成本预算;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规定》明确,基金会因开展募捐以及为突发事件接收的公益捐赠,应当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自身网站和其他公开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包括:捐赠收入、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与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相关的各项直接成本等,在捐赠收入中列支了日常运作费用的,还应当公布列支的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3个月的,每3个月公示1次;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

  《规定》明确,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规定》指出,基金会进行交换交易,应当保护自身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或者转让无形资产;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购买产品和服务。

  同时,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基金会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基金会不得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与公益活动无关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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