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金钱交易就不是强奸?
省检察院、省妇联联合举办女童遭受性侵害问题研讨会,
“这些案例都带有一点‘中国特色’。为脱贫而外出打工的长辈、色情网络的影响、学校责任的放弃、乡村干部私了的错误、都是造成悲剧的根源。”——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徐新励
新快报讯记者 陈晓颖 通讯员 王飙尘报道
绑架6岁女童进行强奸,事后怕罪行败露将女童弃置于枯井;以问路为由把受害人骗上摩托车,2年内对20多名女童进行强奸……女童遭受性侵害案件,每一宗都触目惊心。昨日上午,广东省检察院和广东省妇联联合举办了女童遭受性侵害问题研讨会,来自公安、教育、高校等领域的40多名专家,就性安全教育、女童遭受性侵的法律判定等问题参与讨论。
“受害女童多数是留守儿童,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孩子,家庭情况不好,容易受加害人金钱礼物的诱惑。是否(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有金钱交易就应定义为卖淫?我不这么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认为,应当取消“嫖宿幼女罪”,只要发生不满14岁的幼女遭遇性侵害的,就判定为强奸罪。
新快报记者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发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两种罪行的定义与处罚各不相同,客观上对幼女保护不利。
徐松林还认为,嫖宿幼女罪带有“你是卖淫女”的标签性质,被害人在未来的就业、生活中就容易遭受歧视,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而在相关法例尚未修改之前,徐松林建议,只有当女童是以卖淫为职业或者主要生活来源时,才对加害人判处嫖宿幼女罪。而非以当中是否涉及金钱、物质交易为衡量条件。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也曾表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争议1:性侵者也是“受害人”?
“性侵者也有他的权益,也是一个生命,不能滥用法律。”白云心理医院首席心理专家沈家宏对有专家提出“所有强奸女童罪犯都应该判死刑”的说法表示异议。
但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认为,性犯罪、赌博、诈骗等都属于成瘾犯罪,在现有的案例上看,再犯的比例很高。据介绍,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有性犯罪记录的人刑满后入住社区,社区警察有义务通知周边居民对其进行防范。徐松林建议在我国也应当建立公告制,将再犯风险降到最低,同时尽力解决可能带来的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
争议2:性安全教育严重缺位?
“就是每个学期一小时,我不明白怎么就那么难!”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在昨日研讨会上,对学校普遍缺少性安全教育感到非常痛心。广东省妇联与广东省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茂名、深圳两地的学校大都缺乏对女学生的性知识和性安全专门教育,“法制进校园”、“法制副校长”等形式对学生所开展的法制教育,只是片面要求学生遵纪守法,没有防范性侵犯、性安全警示等加强学生自我保护的相关内容。
对此,广东省教育厅思政处主任科员陈琦认为,目前已设有“公共安全教育”“中小学健康教育”两个专题,当中也有涉及性安全教育。但尽管文件齐全,但学校存在认识上的问题,同时还缺乏相应的师资与教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