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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规定怀孕14周以上擅自人流者3年不准生育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7日12:02  法制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法制办提请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4月19日透露,该《修订草案》已结束一审,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调研工作,为5月份二审做准备。

  据悉,《修订草案》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遵守的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草案规定,必须是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人流手术。

  修订草案为保持正常人口性别比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于200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预防和打击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违法终止妊娠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广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对国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贡献率”还排在全国第10位,被国家人口计生委列为重点督查指导的11个省(区)之一。

  什么原因导致广西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广西医科大学医事法学专家谢青松告诉记者,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使大部分人特别是农民在性别选择上偏好男性,B超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流产技术的非法使用更是加速破坏了出生人口的两性平衡,这直接导致广西贫困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男性婚龄人群成为择偶中的“弱势群体”,一种新的贫困形式——“婚姻贫困”将对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强大的制约作用。自治区迫切需要加大力度规范医学技术的使用,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失衡,修订草案的举措可谓“及时雨”。

  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军认为,计划生育的问题不仅是个人口数量问题,还有人口质量和人口的性别比例问题,而且人口质量和性别比例失调的问题在我国某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这种状况持续存在将会导致系列社会问题。目前我国不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通过立法调整计划生育中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怀孕十四周以后的终止妊娠问题,是基于其实际情况提出的,将更具针对性和现实性,广西也不例外。

  在今年3月29日广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据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陈伟雄介绍,为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升高的势头,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区的形势,修改原规定非常必要。

  修订草案着力打击“两非”行为

  为严格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这两类“两非”行为,《修订草案》中有一大改动,就是将进行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机构由“审批”变为“指定”。《修订草案》第6条拟规定,怀疑胎儿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非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由审批到指定,有利于明确并限制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范围和职责。通常,孕妇知晓胎儿性别有两种渠道,一种是黑诊所进行B超,一种是正规医院泄露胎儿性别。为了对这两种行为进行规避,《修订草案》拟规定:泄露胎儿性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泄露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修订草案》对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和购销作出严格规定,终止妊娠药品只能在具有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具有资格的单位购买这类药品时,要向销售单位出示相关资质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和使用记录,而销售单位则要查验购药者的相关证明,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同时,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没收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轻则处1万元、重则处3万元以下罚款。

  查处 “两非”行为时,难度在于其有较高的隐蔽性,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私下交易,难以被执法者发现,因此举报成为打击“两非”现象的有力途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有关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需证明

  《修订草案》拟规定,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3年内不批准其再生育。

  《修订草案》出来后,一些市民担心人工终止妊娠办理证明材料是否会耗费大量时间,会使得部分孕妇选择医疗条件没有保障的私人诊所中止妊娠。对此,一位妇产科专家告诉记者,妊娠12至24周时,胎盘已经形成,胎儿较大,子宫增大,子宫壁充血变软,手术时容易损伤子宫壁,孕妇应选择正规大医院进行引产,才能真正保障自身健康安全和正当利益。对于办理证明材料的时间,南宁市西乡塘区计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引产证明的办理只要符合规定,计生部门会在第一时间为其现场办理,不会拖延,对当事人的情况会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已婚女性,除非有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不能忽视一个‘准生命’的存在”

  有一些市民质疑《修订草案》存在限制孕妇自由,主要集中在对怀孕14周以上不能无故终止妊娠的规定,否则3年内不批准其再生育。也有评论提出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只要不违规,总有选择自然终止妊娠的自由。记者对此问题采访了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张军。

  张军认为,怀孕十四周,胎儿已经基本成形,虽然根据中国的法律还不能将其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十四周的胎儿在生理上也非常接近一个人所具备的生理条件和基础,因此孕妇生命健康虽然重要,也应当基于保护。但母亲对是否生产的决定不是随心所欲的,即便国家立法也不能无视这样一个“准生命”的存在。有的非计划生产对于母亲而言,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的行为,但“对于拥有十四周生命的胎儿而言,他(她)是无辜的,也不能将任何责任归咎于尚不具备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胎儿”。相反,法律还应当对胎儿未来的利益给予预期保护;对于合法的按计划生产的母亲而言,在不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不允许其任意鉴定胎儿性别和终止生产,因为这个行为已经关涉到一个准生命的存活了,在母亲的生命、健康和自由决定自己事务的权利与胎儿的生存与发展的权益之间应当获得平衡,这是尊重生命和权利所必须要做的,至于十四周的时间确定问题应当是根据胎儿生命历程所产生的一个科学性和技术性的问题。

  有市民向记者反映,非婚怀孕或已婚意外怀孕的妇女不愿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办理证明时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为此,张军从法律层面上作了回答,“在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拥有隐私权,但不等于公民没有隐私利益或者隐私不受法律保护”。当孕妇的隐私利益的保护与国家计划生育的法律监管出现冲突的时候、以及隐私利益与胎儿利益发生冲突后就存在一个选择与平衡的问题,毕竟十四周后的胎儿从生理上看已经接近为一个真正的人。虽然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不等于法律对胎儿的预期利益不予保护。“要在两种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和平衡,国家基于管理需要有权利获得有关的私人隐私,但不可随意传播和公开。”

  法制网记者 莫小松

  法制网实习生 马艳 潘美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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