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12·1”建设银行网点爆炸案一审27日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人指控制造2死、15伤重大爆炸案的三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以及实施爆炸和抢劫三项罪名。
嫌疑人王海剑当庭说:“对不起,我愿以死谢罪”。
自制“炸弹”
27日上午,王海剑、王安安、王伟三名“80后”被告出庭受审。
王海剑现年25岁,出生在湖北省枣阳市一个农村家庭,中专毕业后在武汉经营一家家电维修店。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海剑从2010年10月开始学习制造爆炸物的方法,购买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并在租住地制造爆炸物。
去年3月,王海剑搬到1982年出生的王伟的租住地,继续制造爆炸物。同时,他找来同村好友王安安。
随后不久,王海剑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左眼受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后,他向王伟、王安安明确提出以爆炸方式抢劫运钞车。三人预谋,由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引爆爆炸物;由王安安化装成保安、上前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王伟接应。
去年8月,王伟、王安安因害怕受到刑罚,表示不再参与作案,王海剑仍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计划。
12月1日凌晨3时许,王海剑携带自制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来到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把爆炸物放置在银行门前人行道上,用两袋水泥压住,留下“建筑材料,勿动”字条。
当天下午5时30分许,一辆运钞车停在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路边,银行职员把钱箱取出、准备送上运钞车时,王海剑借助遥控装置引爆爆炸物,当场致2人死亡、15人受伤,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共计12.7万元。爆炸后,劫钱未遂的王海剑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12月7日和8日,武汉警方先后抓获王安安和王伟;12月16日,王海剑在武汉一家医院落网。3月1日,公安机关把这一案件移送武汉市检察院。
辩称“过失”
公诉人、武汉市检察院认为,王海剑、王伟和王安安在公共场合引爆爆炸物,造成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责任。
王海剑在自我辩护中称,当时天色已暗,光线不好,自己眼睛受过伤、视力不好,再加当天戴的头盔影响视线,爆炸时没有看清现场是否有人。
他说,“我触犯了国法,罪该万死,但我不是故意杀人,连杀鸡都不敢。我当时特别紧张,引爆器放在下身口袋里,本想按取消键,手一抖就按错了,按了爆炸键。”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说,当事人当时并非视周围人群的生命财产于不顾。“他只是想将人炸晕而不是炸死,为此他将爆炸物改为塑料包装,以减轻爆炸威力。至于引爆器也是因为手抖而操作失误。因此,可以判断其为过失爆炸罪。”
公诉人认为,王海剑作了数月准备,经过十几次测试,最终将5公斤爆炸装置摆放在人流量密集的案发地点,造成年龄分别为16岁和20岁的两条年轻生命逝去,身体被炸得惨不忍睹。
公诉人说,“事发三个月后,我们到过现场,建行网点还未营业,毅然是熙熙攘攘的人群。爆炸点旁边是关山中学,5点半钟,刚好学生成群结队地放学。旁边还有一家超市,5点半钟也是生意最好的时候,人来人往不断。在如此敏感的地段,王海剑制造的爆炸留下深50厘米的大坑。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恶劣。建议对其判以死刑,立即执行。”
“如果将王海剑判定为因手抖而过失犯罪,”公诉人最后说,“那么所有杀人犯都可以辩称自己因手抖而不小心杀了人。”
但求“谢罪”
公诉人认为,从制造爆炸物、选择目标、安放爆炸物到引爆爆炸物,王海剑都起着主要作用,应负主要刑事责任。
就这一点,王海剑辩称,他并非“主犯”,从着手爆炸试验到购买作案工具,一系列准备都有王伟和王安安参与。而且,王伟不仅想出以爆炸方式抢劫银行的主意,还制定了详细的作案计划。
他说,“从头至尾就像一个圈套,从认识王伟到生产炸药,到买炸药,再到爆炸案,是一起策划……并非我一个人所为。而且,是王伟指示我办,选择作案地点是他在网络地图上选,还以举报为由来逼迫我实施爆炸。”
王海剑的辩护律师声辩,三人在整个案件中是共同犯罪,而非主从关系。
公诉人反驳,实施爆炸由王海剑一个人在现场完成。王伟和王安安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却提供了便利,一起策划了整个过程,应当与王海剑共同承担责任,但只是起到次要犯罪作用。
“我对不起伤亡群众,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关爱我的人,我愿以死谢罪。”王海剑在最后陈述中说,“经济上,我家人亲戚会尽力给被害人赔偿,同时,我的左眼还是好的,愿意以左眼眼角膜作为赔偿。我请求法官判我们三人死刑、立即执行。”(新华社专稿)(记者徐海波、周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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