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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毁容案被告被控故意伤害罪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0日17:2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合肥5月10日电(记者 吴兰)合肥“少女毁容案”10日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陶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个月。而双方在民事赔偿调解方面仍存较大分歧,将另行提起诉讼。

  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周某(未成年人)系同学关系,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陶遂产生报复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时许,双方在周家发生争执。陶某用打火机油泼洒在周某的面颈部及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

  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面颈部及左耳烧伤,所致损伤后果构成重伤,颈部及左手功能障碍构成重伤。被害人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五级。

  在10日的宣判现场记者没有见到周某。周家人介绍说,周某病情仍然较重,且情绪亦处于沮丧状态。目前正在北京调理身体并准备后期的整形等系列康复性治疗。

  该案2012年4月23日一审开庭,在长达9小时的庭审中,双方分歧较大,在刑事量刑、民事赔偿等方面均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10日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不能正确处理与周某在交往中产生的矛盾,采取极端方式,以特别残忍手段毁人容貌,伤害被害人身体,导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判处有期徒刑12年1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而受害人家属则表示对判决不服,将通过当地检察院5日内对该案提起抗诉。

  周某的代理律师王亚林透露,案件一审后,法院庭后主持民事赔偿调解,周家提出一次性赔偿200万元人民币,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全部费用。但经法院调解,陶家答应最多赔偿120万元,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终结。

  王亚林介绍说,对于该案的民事部分已于5月4日撤诉,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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