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洁) 5月11日,张青山恶势力团伙案宣判,兰州中院一审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判处张青山有期徒刑12年,罚金1.3万元;“骨干”张博强因抢劫、故意伤害等4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2.5万元,其余团伙成员除一人免于刑事处罚外,另外17人领刑10年至1年6个月不等。
张青山表面上是一个从事糖酒生意的天水商人,背地里却纠集众多老乡,盘踞在城关区双城门一带,干着收“保护费”、“护场子”等勾当。2008年12月31日,甘肃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拆迁收回五里铺附近的铺面时,因担心会有突发事件发生,该公司委托张青山等人维护现场秩序。次日一大早,张青山和其多名同伙身穿迷彩服出现在拆迁现场,造势威胁拆迁商户后张青山等人各收到“辛苦费”100元。
2009年,兰州汽配城部分商户与兰州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矛盾。当年2月12日上午,张青山率领众弟兄前往汽车修配城将封堵大门的商户驱散后每人得“工资”50元。
2009年6月10日,长途车司机王某载着一车乘客前往武山。其间一辆轿车拦住了王某的车,轿车司机以车辆被刮擦为由索赔。遭拒后轿车司机喊来张青山的手下张博强协助解决此事。张博强带人赶到后进行威胁,王某无奈之下支付3000元了事。事成后,张博强和众弟兄各得酬劳。
2010年5月14日,在城关区一餐厅为女儿摆满月酒的王某某与酒店发生冲突,王某某的朋友遂给张青山的手下王双虎打电话要求“长精神”。王双虎等人遂赶到酒店造势。“长完精神”后各领了辛苦费。曾在2010年春节制造轰动兰州“三里屯血案”的酒吧老板许雷(已判刑)在这起案件中成了受害者:2009年7月底,张青山恶势力团伙成员李雪红等人前往“三里屯酒城”闹事,几天后这伙人以李雪红被打伤为由滋事,许雷向他们支付了4万元。
据悉,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以张青山为首,张博强、常永林、余晓龙为骨干,以王双虎、谈建辉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城关区双城门、南关什字一带从事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25起。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张青山等人无视国法,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并以暴力、威胁、滋扰为手段,随意损坏公私财物,强行收取所谓的“保护费”,插手经济、拆迁纠纷,为他人索要债务,从中获取巨额利润。为了扩大其团伙影响力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肆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务。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极大。张青山恶势力团伙以天水籍流入城市的农民为主要成员,因其年长于同伙,被称为“大哥”,属团伙首要分子、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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