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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从事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享受高温津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17日16:1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5月17日电 据国家安监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日前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并征求各单位意见。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意见稿,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意见稿明确,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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