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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行爆炸案主犯上诉 称曾取走现场十斤炸药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2日16:11  汉网-长江日报

  王海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诉状陈述4点理由 曾供述取走爆炸现场十斤炸药

视频:武汉银行爆炸案主犯不服一审死刑上诉来源:黑龙江卫视《新华视点》

  本报讯(记者冯劲松) 距离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12·1爆炸案主犯王海剑死刑8天,昨日上午,王海剑向市中院刑一庭递交上诉状,依法提起上诉。

  据上诉状称,上诉人因爆炸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上诉状陈述的理由主要分4点。

  对王海剑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依据相关刑事证据规定向合议庭主张:欲判处王海剑死刑,必须对王海剑精神状况进行鉴定。法律必须保证被执行死刑的是一个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在罪名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海剑归案后一直供述是在决意中止犯罪情况下,因关保险误触按钮引发爆炸的。王海剑应构成的是过失爆炸罪,而非爆炸罪。

  在量刑情节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在“三王”的犯罪策划中,王伟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参与,其何以在分赃过程中拿到多达四成的比例?是其在犯罪同伙中的地位决定的?还是其他什么原因?

  审理存在程序瑕疵,部分证人应出庭作证。一审中,王海剑及其辩护人均对银行拿钱箱的工作人员作出的王海剑有抢夺其钱箱的行为有异议,根据相关证据规定,上诉人主张该证人二审时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否则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王海剑代理律师胡延美介绍,上诉状还提出遗漏两项事实:

  一是王海剑在引爆炸弹时头戴摩托车头盔,视线受遮挡镜遮挡,视角受限。同时,因受伤经鉴定,其当时左眼视力为零、右眼视力仅为零点三。在这种视力状况下,其是否能清楚观察到爆炸时现场的人流情况?其对受害人死亡是否出于过失?应依法查明。

  二是王海剑供述其于2011年12月1日下午,为避免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取走了原放置在现场的十斤左右的炸药,且该炸药在后期的侦查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找到。上诉人认为该情节具有量刑意义,请求合议庭核实。

  据悉,12·1爆炸案从犯王伟、王安安也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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