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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飙车惨案考验醉驾入刑威慑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5月28日21:12  法制周报

  5月26日凌晨,一辆红色GTR(日产豪车)跑车和一辆宝马车在深圳滨河大道玩起了飙车,红色GTR在滨海大道由东往西行至侨城东路段,与同方向行驶的两辆的士发生碰撞,造成的士车内3人当场死亡,红色GTR车内一男三女也不同程度受伤。据深圳交警初步调查,红色GTR司机侯某超速醉驾,逃逸7小时后又到交警部门自首。目前,侯某已被交警部门刑事拘留。(5月27日《南方日报》)

  又是一起惨烈的飙车肇事案,比起当年发生在杭州的飙车案来,深圳这起飙车案的惨烈程度和死亡人数有过之而无不及。大家都知道,去年2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确定了“危险驾驶罪”。不过,绝大多数人都将它仅仅理解为“醉驾入刑”。但事实上,“危险驾驶罪”也包括飙车行为。然而这一年来,除非飙车发生惨烈车祸,否则仅仅因为飙车行为而治罪的寥寥无几,甚至什么情形下飙车行为算“情节恶劣”可以治罪,我们也不太清楚。

  再有一个问题是,飙车造成再惨烈的交通事故,也与普通交通事故一样,最高只能判处7年的有期徒刑,这恐怕也是对飙车打击不力的一个体现。深圳这起飙车事件中,有目击者称“根据他开车多年的经验判断,速度至少在180码以上”。但飙车造成惨烈后果,同样仅仅以交通肇事罪治罪。当年有人曾提出杭州飙车案的胡斌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法院并没有采纳,专家也否定。问题是,如果一个人在非高速公路上将车飙到180码以上,他有什么样的理由可以相信自己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他这种主观心态难道不是间接故意中的“放任”吗?最后一个问题是,红色GTR司机侯某涉嫌超速醉驾,但他是在逃逸7小时后到交警部门自首的,这时要检测其醉驾恐怕比较难了。这种利用逃逸逃避醉酒检测的方式与警察查酒驾时当场饮酒、冲卡等行为,已经让“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大大减弱。面对着这些新情况,有关立法和司法机关也应该高度注意,适时出台相应的措施来加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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