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5日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5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受贿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中共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辽宁春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贾乘麟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刘卓志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刘卓志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数十名群众、刘卓志部分亲属和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
法庭宣布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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