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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母自杀案检察官:从轻处罚非变相认可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6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5月30日上午10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月30日上午10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邓明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邓明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月30日上午10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号刑事审判庭,随着法官手中法槌的落下,被告人席上的邓明建眼睛湿润了。

  一年前,在久卧病榻20余年的母亲的苦苦哀求下,邓明建买来农药帮助她服毒自杀。

  2011年12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法庭审理期间,亲人、邻居、工友自发举证邓明建是个“孝子”。在情与法之间,案件备受社会关注。

  奉母命助其自杀酿大错

  “谢谢!”这是母亲临终前对邓明建说的最后一句话。

  其实,在邓母长达20年的生病期间,自杀的念头就一直没有断过。

  邓明建的母亲李术兰年过七旬,20年前因脑中风致半身不遂,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那时候,儿子邓明建刚刚成家。在她的4个子女中,邓明建一直照顾服侍她。“她(邓母)老说几个孩子中最亲是邓明建,太对不起他了。”邓明建的邻居事后回忆。

  “母亲刚生病的时候,身体全瘫了,动不了,嘴巴也歪着说不了话,一有什么事情就哇哇哇地叫,我们只能猜她要什么,猜对了还好,猜不对了她又哇哇哇大叫。后来经过治疗,能说话了,但吃饭、洗头、洗澡、脱衣、穿衣、剪指甲……都得我们帮。经常半夜里抽筋,我就起来给她按摩。母亲的脾气不是很好,生气的时候,要什么就得给什么,一不顺她的意,就会骂人、打人,她的枕头边上放着两根棍子,随手拿起棍子就打人。”邓明建说。

  长期的病痛折磨让邓母不堪忍受,多次产生轻生念头。“老天爷为什么不收了我呀!”亲戚朋友时常听到邓母这样说。

  2010年4月,邓明建的父亲去世。邓明建决定去广州打工维持生计。为方便照料母亲,他要带着母亲一起走。

  邓明建的弟弟用摩托车把他和母亲、妻子从村里送到公路上,他们从那里坐小车去阆中客运站上长途大巴,到广州番禺30多个小时的路程,他们中途转了好几趟车。

  “途中,我们三人都晕车,我还得背着母亲上下车、转车、吃饭、上厕所。这一路下来,鞋底都磨掉了,只能绑着鞋面走路……”

  在番禺落了脚后,邓明建就开始了这样的生活轨迹:每天早上7点来钟喂完母亲早餐,然后赶去上班。中午11点40分下班,回家煮饭、喂母亲吃饭,中午1点20分之前再赶回去上班。下午5点下班,又回家煮饭、喂饭,晚上6点前赶回去上夜班。晚上7点多钟下班后,回去给母亲洗头、洗澡、洗衣服。

  在亲朋好友、工友们的眼里,邓明建是个孝子。但邓明建越是无微不至地照顾母亲,邓母越发觉得自己是个累赘。

  去年5月12日,邓母摔了一跤,身体不能动,腿又老抽筋,脚底上的鸡眼又复发,备受折磨。眼看着儿子为了自己日夜操劳,不想再拖累儿子的她,再次产生了强烈的轻生念头。

  “那天(2011年5月16日案发当天)早上,母亲又拉着我,叫我给她买农药,我不答应,她就抓着我不放手。没办法,为了听母亲的话,为了帮她解脱病痛,就去买了农药。”

  2011年5月16日上午,邓明建将买回的农药勾兑后,望着满眼渴望的母亲十分纠结。邓母看到了农药,抓着儿子,要他给她喝下。“开始我不给,她就骂人,又拿起枕头边上的棍子打我,要我打开瓶盖……”邓明建拧开瓶盖递给了母亲,她毫不犹豫地喝了下去,并对儿子说了声:“谢谢!”

  邓母中毒身亡。

  当天下午,邓明建的工友以邓明建的名义报案称邓母在出租屋内自然死亡。公安人员接报赶赴现场,查验尸体时觉得死因可疑,初步尸检认为死者死于有机磷中毒,经勘查走访,发现邓明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将其传唤接受调查,邓明建供认了上述涉案事实。

  从轻处罚绝非变相认可

  检察机关认为,邓明建知道母亲希望服毒死亡,而积极购买农药并进行勾兑增加毒性后提供给母亲服食,其对母亲服下农药后死亡的危害结果是明知的。邓明建实施了买药、勾兑、拧盖递药等一系列行为,与邓母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机关同时认为,鉴于邓明建数十年坚持照顾重病母亲,帮助母亲自杀系应长期受病痛折磨的母亲之请求,帮助她免除疾病痛苦,主观恶性较小,又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邓明建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该案主审法官,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麦雄杰认为,邓明建的犯罪动机确有可宽宥之处。“邓明建犯罪行为发生于家庭直系亲属之间,且是邓母在年老患病情况下产生轻生念头并积极请求而造成的,念及邓明建二十年来赡养母亲的一贯孝顺表现,其犯罪动机确有值得宽宥之处,应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相区别。”

  经办该起案件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主诉检察官王姗认为,从轻处罚绝非变相认可。“安乐死”历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复杂话题。邓明建故意杀人一案,正是“安乐死”在个案中所折射出情与法、罪与罚的羁绊纠葛。案件的发生,既是一个家庭的人伦惨剧,也是当下社会救助体系缺位、保障体制不健全而引发的悲剧。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触犯刑律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裁量,可以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家属的谅解等要素。但是,即便量刑上酌情从轻的处理,也绝非意味着对此类行为的轻纵,甚至变相认可。从法律层面而言,犯罪的定性即代表着国家对于该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量刑的轻重则属这一前提之下的个案刑罚具体适用问题。

  社会各界热评“情与法”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杨高峰认为,从行为性质上分析,邓明建知悉其母亲有自杀的意愿,为了减轻其母亲的生理痛苦,为其母亲购买农药,协助其母亲进行自杀,刑法理论界将这种行为界定为“帮助自杀”行为。从帮助自杀的违法性上判断,帮助自杀行为与刑法理论正当化事由中的“被害人承诺”行为非常相近,但学界认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应受到限制,一般来讲生命权、健康权等不属于被害人承诺的范畴。故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帮助自杀行为即使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由于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权利范围”,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化事由“被害人承诺”的要件,不能排除犯罪性,仍然成立犯罪。可以说,对邓明建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现有立法规定形式推理的结果,其行为性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但考虑到邓明建的犯罪对象是其母亲,邓明建是一个孝子,帮助其母亲自杀并不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是为了减轻其母亲的生理痛苦,动机是良善的,可以按照刑法第232条后半段的“情节较轻”进行处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对应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三年以上”包括本数,而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案件的对象范围要求被告人面临的刑罚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定刑判决三年,则可能适用缓刑。再考虑本案性质,适用缓刑不至于产生不良影响,可通过社区矫正的方式帮助行为人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减轻被告人及其家人的心理痛苦,实现案件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番禺区司法监督员黎万丽认为,该案的判决“合法、合情、合理”。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对相关罪行的认定,还是一起令我们心痛的家庭伦理悲剧,它在‘孝’与‘不孝’、在‘情’与‘法’之间一直牵动着大众的心,也叩问着我们的良知。案件中邓明建是听从了一直卧病在床的母亲的请求,在明知农药有剧毒可能会致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母亲购买和服食农药,我觉得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在大量的证人和证据面前,法院判决认定邓明建构成故意杀人罪,是毋庸置疑的,也是合乎法律程序的。但是,作为一个普通人,从大家善良的情感出发,在案发之前,邓明建二十年如一日恪守‘孝道’,而且,邓明建在长期的精神和经济压力之下,在母亲的强烈请求之下,一时冲动才会做出弑母的行为。为人子女,我能感受到他在整个事件中的无奈和痛苦,其罪虽不可恕,但其情可悯。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特殊案情,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大众情感取向,也体现了‘法律之内,有天理人情在’的精神,是‘合情’的。综合整个定罪量刑,法院既认定了邓明建的杀人行为,也给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在社会生活中得以改造,也不忽略家庭的真实情况,这是‘合理’的。”

  她同时认为,“孝子杀母”不单单反映了部分社会公众法律知识的缺失,也反映了现在社会法律制度中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好好地普一下法,懂得什么是法律许可的,什么是法律禁止的,让人们在作出重大行为抉择时,能理性考虑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会因为一时冲动而作出令人后悔的错误选择。更希望相关部门能以此案为引子,认真反思目前社会保障、医疗、司法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让处在困难、绝望中的人能找到出路、看到希望,才能避免类似“孝子杀母”、“慈母溺子”等人伦悲剧的发生。

  邓明建的辩护律师唐承奎说,“安乐死”有待立法上的认定。邓明建这个案子,其实算不上完整意义上的“安乐死”。以国外“安乐死”实施的规范为参照,“安乐死”必须要有医院、家属的认定和签字,才能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更重要的是,“安乐死”必须通过立法来界定,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暂未涉及“安乐死”问题。

  也有业界专家指出,中国人口众多,如果在中国允许“安乐死”,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我国把“安乐死”列上议事日程还需要一段不短的时间,对此要非常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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