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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举报政府违法采购最高奖励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07日15:37  金羊网

  羊城晚报讯 记者王俊报道:《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6月7日起至6月20日征求社会意见,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实名书面举报的,经查实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从挽回损失金额中按照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进行奖励,但最高不高于十万元。

  根据《细则》,若采购人的经办人和相关负责人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或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和检测机构等的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细则》还规定,供应商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超过20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若其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三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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