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6月8日电 贵州宣判首起“地沟油”案件 被告被判刑3年半罚金30万元
记者黄勇、李劲峰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7日公开宣判贵州省第一起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案件,被告人伍远兵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伍远兵系贵阳花溪卫远饲料油加工厂合伙人。2009年底,伍远兵伙同他人(在逃)共同出资在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成立贵阳花溪卫远饲料油加工厂,投产后由于饲料油没有销路,伍远兵与他人共谋用潲水油、劣质猪皮油(统称毛油)加工成猪油进行销售。2010年6月至2011年8月,伍远兵从他人处收购潲水油、劣质猪皮油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24.6吨,并销售至多家餐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远兵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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