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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协委员涉黑案警方否认使用老虎椅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9日18:01  金黔在线
原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被审。资料图 原贵州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被审。资料图

  金黔在线讯 (本网记者 吴蔚) 6月18日,黎庆洪等5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经过一个星期的庭审后,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是本案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

  一开庭,审判长就宣布,前几天的法庭调查经过讯问、发问,本案有黎庆洪等27名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合议庭决定将这27名被告人均纳入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展开法庭调查。审判长强调,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将遵循有疑必查、有非必排原则。法庭对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将列入排非程序,当庭进行调查。调查由合议庭主持进行,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情况,经评议后作出处理决定,当排则排、当驳则驳。

  在进行非证调查前,法庭就前几天庭审中多名被告人供述公安机关使用“老虎凳”审讯被告人一事进行调查。公诉人向公安机关调取了所谓“老虎凳”实物照片,经12名被告人当庭辨认、质证,确认被告人所称的“老虎凳”其实就是公安机关按公安部有关规定使用的“审讯椅”。贵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出具证言,向法庭介绍了审讯椅的功能、规格和使用说明等。据介绍,该审讯椅是在审讯时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或者对讯问人员实施暴力攻击而使用的具有约束力的椅子。这与刑具“老虎凳”相去甚远,完全不是一回事。

  法庭首先对被告人黎庆洪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请求进行调查。公诉人向法庭出示黎庆洪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原件、公安机关提审黎庆洪出入看守所记录、黎庆洪出回看守所体检表、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黎庆洪没有被刑讯逼供,公安机关所获取的黎庆洪口供具有合法性;黎庆洪及其辩护律师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向法庭出示了黎庆洪申请法庭所做的伤情鉴定。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黎庆洪是否遭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调查结束,经评议后法庭宣布,控方出示的讯问笔录讯问时间出现笔误,公诉人已向法庭作出说明,该证据可进入举证质证,其他证据由合议庭庭后核实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作出决定。

  接着对被告人黎猛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庭宣布,被告人黎猛及其辩护人所提审判前的两次供述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公诉人可以在法庭举证阶段宣读出示。

  下午约5:30,审判长宣布休庭,次日将继续对其余被告人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展开法庭调查。

  相关链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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