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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6日10:2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张蔚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初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会上表示,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草案借鉴国外基金立法的通行做法,适应投资运作的需要,对其投资方向适当放宽,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做了原则规定:一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基金行业协会申请注册或登记,另一方面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二是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三是豁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其事后报备;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和基金合同必备条款。

  草案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草案对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二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吴晓灵还就基金涉外问题表示,对于在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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