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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讯 (向波记者谢颖) 6月29日,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巴中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刘霄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霄有期徒刑11年,没收已退缴的赃款30万元上缴国库,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赃款45.6万元。
据了解,刘霄现年43岁。曾担任通江县委宣传部长、巴州区委组织部长职务;2011年9月至案发时,任巴中市人民政府副秘书。法院审理认为:刘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7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如上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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