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收受外来人口安居工程承建方赠送的“干股”,在安居工程边违法搭建房屋,乐清北白象东巉村原村支书林某甲和村主任林某乙,利用手中职权,分别收受167万元和107万元。7月4日,乐清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林某甲、林某乙有期徒刑7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6年,并分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温州网·原创报道】收受外来人口安居工程承建方赠送的“干股”,在安居工程边违法搭建房屋,乐清北白象东巉村原村支书林某甲和村主任林某乙,利用手中职权,分别收受167万元和107万元。7月4日,乐清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林某甲、林某乙有期徒刑7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6年,并分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据了解,2008年7月,乐清北白象东巉村争取到北白象镇外来人口安居工程项目,经招投标,将该工程委托给赵某承建。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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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揽工程项目后,赵某为获得时任东巉村党支部书记林某甲以及村主任林某乙在工程承建、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照顾”,送给2人各10%“干股”。 2008-2010年间,以干股分红形式,先后送给林某甲100万元好处费、送给林某乙80万元好处费,2人均予以收受。2009年底,赵某又送给林某甲、林某乙以及时任东巉村村双委成员每人1万元好处费。
另外,2008年7-8月,浙江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得知东巉村将以兴建外来人口聚居地名义在其公司隔壁建设东盛安居工程,遂通过朋友黄某找到林某甲和林某乙,表示希望借东巉村建设东盛安居工程契机,在东盛安居工程边建设一幢房屋。
之后,东巉村双委同意在东盛安居工程边建设一幢商品房。为感谢林某甲、林某乙,周某通过黄某分7次送给林某甲好处费共66万元,分3次送给林某乙好处费26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林某甲、林某乙身为村双委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记者 王科特 通讯员 岳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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