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怡 经常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沉迷不良业余爱好、在班子成员之间人为制造矛盾……这些“不当行为”一经认定,相关领导干部将进行岗位调整。近日,广州市黄埔区出台了《关于对存有不当行为干部提议岗位调整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对存有不当行为的干部进行相应组织处理的标准和程序,从严管理干部。目前,该区依照规定调整了3名存在不当行为的领导干部。
建立“能上能下”机制
据了解,黄埔区出台的《意见》中,明确干部的“不当行为”主要包括七类:难以或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如对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安排消极作为,或越权擅自决策;日常生活行为不当,如经常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沉迷不良业余爱好等;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组织安排,如不接受岗位调整决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等;在班子成员之间或工作涉及范围内人为制造矛盾、影响团结,造成不良后果;违反组织纪律参与跑官要官;做出有违社会公德、政治品德、家庭美德,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干部监督部门认定的行为等。
“这属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一个探索,有助于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但难在如何合理界定,让干部‘心服口服’”,省委党校一位行政法教授表示,制定这样的标准,要考虑在实践中常面临的操作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与其他一些地市的探索不同,黄埔区出台的《意见》并未使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概念,而采取了“存有不当行为”的认定方式。
以纪检监察调查为前提
“在操作中并不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昨日,黄埔区相关部门回复南都记者,对“不当行为”的认定,前提是干部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或掌握线索,进行调查有结论后进行。“结论认定达不到纪律处分时,才会启动认定不当行为”。
据介绍,目前纪律处分的认定标准相对清晰、具体和严谨,不当行为的认定就是为了填补领导干部行为失当造成影响但又未达到纪律处分时组织处理的制度空白。黄埔区方面介绍,目前该区处理的3个案例,主要涉及公车使用违纪和职能岗位履职失当的问题。并且将处理意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通报。
据了解,该《意见》系由纪委和组织部联合研究制定。在处理方法上,对应责任认定的性质,采取了比违法违纪处分较轻的形式。相应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干部监督部门对行为事实作出说明,然后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干部岗位调整方向,包括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再按照干部工作有关规定,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