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申请“国字号”再度闯关
专家同行纷纷质疑有关机构应对此予以回应
连日来,“国酒茅台”商标通过初审的新闻引爆了公众话题。
7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网站发布一条公告: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贵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初审,进入为期三个月的公告期。假如其间没有组织或个人提起异议或者异议无效,贵州茅台就可以合法、排他地持有“国酒茅台”的注册商标。
查阅商标局网站可以发现,自2001年以来贵州茅台先后9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申请,虽然每次商标图像不尽相同,但商标名称无一例外均为“国酒茅台”。不过,此前几次申请均被商标局驳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良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商标法第10条也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贵州茅台申请“国酒茅台”为注册商标显然违反了以上规定,估计前几次被驳回就与此有关。
事实上,贵州茅台长期以来一直以“国酒”自我标榜,此前就曾受到消费者的质疑。有律师公开指责,贵州茅台未拿到“正规牌照”,却对外自我宣传为“国酒”是虚假宣传,即使不带有欺骗性,至少也属于夸大宣传。
“广告法第7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贵州茅台的这种广告宣传确有不当之处。”刘德良认为。
“国酒茅台”商标通过了初审的消息,也引起了同行的强烈反应。五粮液、汾酒、西凤酒等白酒企业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纷纷表示,将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有可能将通过商标代理公司提出异议。
其实,贵州茅台与其他酒企的交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去年山西汾酒就曾公开质疑茅台的“国宴第一用酒”身份,并拿出证据称:1949年共和国第一国宴上所使用的,是汾酒而不是茅台。
部分公众对此事也颇有微词,有网民调侃:除了“国酒”,是不是还应该有“国烟”——是“九五至尊”还是“熊猫”?还有“国茶”——是“西湖龙井”还是“大红袍”?
长期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赵占领律师认为,茅台前冠以“国酒”二字,是以公权力为其质量和信誉背书。假如“国酒茅台”商标最终通过审查,一旦企业自身或者产品出了问题,必然累及国家信誉。“茅台一直以来自我定位为‘政治酒’、‘外交酒’和‘友谊酒’,在公众心目中也形成了这样的印象。就在不久前国家还出台规定,禁止用三公经费购买茅台等高档酒。假如这次‘国酒茅台’获得注册,则有可能间接传达‘茅台是国家机关专用酒、指定用酒’的类似信息,这样容易误导公众,给国家以及国家机关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同样的配方、同样的产品、同样的企业、同样的法律,此前屡次被驳回的‘国酒茅台’商标,这次何以通过初审?商标注册审查尺度放宽的理由何在?在目前此事已经引起广泛关注的情况下,有关机构应该出来给出理由、作出解释。”赵占领说。
(正义网北京8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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