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何欣) 日前,一中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小客车摇号的规定中存在矛盾,于是向北京市交通委发出司法建议。昨天,交通委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在给一中院的复函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解释,在婚姻继承官司中,如持有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小客车易主,指标一并转移,无需重新摇号。
一起离婚案遇难题
日前,一中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遇到了一个问题。案件中,原本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小客车,被法院判决归另一方所有,但这一判决在现行的规定中却很难操作。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而紧接着第二款又规定:“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法院认为,上述的两款规定,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前后矛盾,在离婚诉讼中,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包括机动车在内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如发生小客车财产转移的,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获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往往并非原登记的车主,且同时又是没有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的。依据上述规定第一款,有关机关应依法办理转移登记,车辆现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取得原车辆上的北京市车辆牌照。但依据上述规定的第二款,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的小客车所有权转移,需要取得指标,因此,没有获得小客车指标的,无法办理北京市车辆牌照。法院指出,按照上述《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法院无论是民事审理还是案件执行,都会遇到政策困扰,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法院向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希望其尽快释明或部分修改《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在因婚姻继承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中,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需要取得北京市小客车购买指标,原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是否需要另行申请配置指标。
市交通委复函明确
记者昨天获悉,市交通委员会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已复函法院,并首度明确:当法院出具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规范的法律关系为婚姻、继承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可凭生效文书原件的证明材料,不需要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文件,车辆原所有人不可因此取得小客车更新指标。
这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如果原本丈夫名下的车子归妻子所有,妻子当时没有购车指标,那么根据法院判决,指标随小客车的所有权一并归属给妻子,丈夫原来的指标便不存在了,以后购车需要重新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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