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称银行卡不设密码无需担责系误读

2012年08月14日04:19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林洁 通讯员林劲标)银行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好?针对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银行卡被伪造等犯罪中“银行卡不设密码被克隆持卡人无需担责”的说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日前告诉记者,这属于误读。

  有说法认为,银行卡不设置密码反而更有利,因为一旦设置密码,银行就有把责任都推给持卡人。对此,广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未识别克隆卡,应当承担不少于50%责任,但如果持卡人对卡被伪造有过错的,银行可以减轻责任。

  该负责人表示,对设置了密码的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如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持卡人需承担不超过卡内资金损失50%的责任。

  记者从广东省高院日前召开的克隆卡民事纠纷法律问题座谈会上获悉,2011年广东省因银行卡疑似被克隆而向人民银行投诉的数量是2010年的近9倍。今年1到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件就高达13096件,同比增长17.30%。其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纠纷上升最快。

  如何在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合理界定各方的责任比例,达到既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成为了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银行卡纠纷时的难点。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慕亚平提出,银行必须明确自己是服务者,而不是“管家”。保障交易安全是银行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要加大安全保障方面的投入,尤其是技术升级。他建议,应当将短信提醒作为银行的一项安全义务强制推广且不得收费,而且不光是消费时要提醒,甚至在登录查询时也要提醒。

  法官建议,在加大对银行卡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收单机构等都应该对银行卡的使用履行义务,只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遏制银行卡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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